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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半夜拨打110报警,怀疑丈夫对8个月大的女儿图谋不轨,丈夫因此起诉妻子侵犯其名誉权,并索赔精神损失费8000元,但最终却没得到法院支持。
李先生称,去年8月他从国外回沪后,同妻子闻女士一起住在丈母娘家。8月16日晚上,天气炎热,他打着赤膊,穿着内裤便睡下了,8个月大的女儿躺在他和妻子中间。半夜他妻子骂他:“一个大男人这么不检点,睡在女儿身旁。”为避免争吵,他移动了睡觉位置,可凌晨2时,妻子竟报警,指责他奸污女儿。李先生因此被带到警署盘问,女儿也被进行了身体检查。此事后来不了了之,但妻子却常旧事重提,用恶毒的语言攻击,使他名誉受损,精神恍惚。闻女士说,那天半夜醒来发现丈夫赤身裸体把女儿抱在怀中,女儿的衣服也被脱去。经过劝阻,丈夫不听,她才报了警,目的是想让丈夫改过,何况事后,夫妻关系尚可,她还去国外探望了丈夫。被告的律师称,他到警署查过,警署没有当晚事件的笔录。
对这起古怪的名誉权案件,普陀法院审理认为,撇开离奇事件的本身,原告诉求精神赔偿的基本前提是本人遭到某种社会评价降低、公众形象减弱的后果。本案中,闻女士的行为并没对原告造成上述负面影响,加之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支持其诉请。日前,普陀法院一审判决:对李先生要求妻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8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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