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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近年末,打折、优惠、送礼、“买××送××”等商业促销广告比比皆是,炫目而诱人,前一段时间被媒体频频曝光的“最终解释权”却有翻身之势,“寄生”于广告之上。对于这些广告,一旦贴有“最终解释权”的“护身符”,是否就可以畅通无阻?如果消费者对广告的理解产生歧义,而商家“理直气壮”地拿出“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作出令人匪夷所思的解释,消费者能服气吗?最终解释权“法力”到底有多大?日前,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王前虎主任。
据了解,对于“最终解释权”一词,中消协早就定性为“不公平格式条款”。王主任解释,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都归属《合同法》和《消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中有两条规定可以更好地剖析商家玩弄“最终解释权”的把戏,其中一条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另一条是“格式条款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按照这两条规定解释,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如果买卖双方在某些条款的理解上发生争议,应按照社会上多数人认可的解释,而不是商家的“一言堂”,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是对等的,商家无权借助格式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的义务,而减轻自己的责任。所以,广告上的“最终解释权”有悖于《合同法》规定。
标榜“最终解释权”的广告有多大“自我保护”的效力?王主任说,个别商家无视消费者的权益,无论其邀请多么“高明”的广告策划人,找出多少种“自圆其说”的理由,在法律面前都会碰壁。我国《消法》中规定更清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按照这种解释,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则失去意义,一点效力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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