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秋雨状告《北京文学》编辑肖夏林名誉权纠纷案败诉后,又上诉到二审法院。记者昨天从法院了解到,北京市二中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了余秋雨的上诉请求。
2000年第2期《书屋》杂志刊登了肖夏林所撰写的针对余秋雨的文化批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文中载有“他作为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的文字。余秋雨后以肖夏林严重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东城法院,要求对方公开承认该言论是无中生有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夏林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所涉“深圳送别墅”内容是其未经核实即采用的传言,不能以此认定此部分内容是肖夏林故意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的。在余秋雨并不否认该文主旨是进行文化批评的前提下,通观文章全篇,肖夏林使用这一信息,只是加强其某一论点的说服力不会使余秋雨应有的社会评价降低,也不能认定肖夏林的行为具有贬低、损害余秋雨名誉的性质。据此,原审法院驳回余秋雨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余秋雨上诉到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肖夏林将“深圳送别墅”作为一个事实来采用虽然不妥,但并不必然导致余秋雨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不构成对余秋雨名誉权的侵害。据此,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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