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陆慧与李志明、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近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陆慧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12月25日晚,李志明驾驶牌号为湘A04945“三菱”吉普车在长沙市小吴门从八一路左拐进入建湘路,恰遇陆慧由北往南行走至该地段,李志明发现行人后紧急制动并向左转向,由于汽车后刹车油管突然爆裂,制动力下降,导致吉普车右前角与陆慧相撞,造成陆慧重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50多万元。陆慧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查明,李志明驾驶的吉普车生产厂家为湖南省汉寿县车辆改装厂,而非日本三菱公司组装生产。因此作出了李志明赔偿陆慧因交通事故的损失38万余元,驳回陆慧对三菱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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