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岁的少年李诚(化名)起诉认为,他进入车站爬上水泥罐车被高压电喷出的火球击中,致双腿截肢、全身烧伤85%的后果,其过错在于被告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并且铁路局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近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依照相应责任给付原告经济赔偿29万余元。记者昨日了解到,对此判决,原告不服,已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要求赔偿194万
原告诉称:原告居住地与被告所属的燕郊车站毗邻。因为该车站通行电力火车,故车站周围被铁丝网围住。周围群众为了方便,在铁丝网上掏开若干个洞,随意穿行站区。长期以来,该车站未能及时补好围栏,也没有制止行人穿过。去年2月7日,原告与两名同学从围栏漏洞处进站玩耍,爬上停在铁道上的一辆水泥罐车,瞬间,原告被水泥罐车上方的高压电产生的巨大火球击中,引起全身烧伤。经诊断全身烧伤85%,造成双下肢截肢。这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原告代理人华天琳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94万余元。
被告:监护人监护不力
被告代理人辩称:对原告的伤残情况非常同情,对原告提起诉讼表示理解。但原告在其监护人监护不力的情况下钻过护网,后又爬上停在线路上的水泥罐车顶部,闯入电力机车高压导线禁区,以致最终被高压电击伤,因此原告的伤害后果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赔29万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伤害事故是铁路运营场所发生的高压触电事故,应当在适用《民法通则》的同时,综合适用《铁路法》、《电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从事的铁路运输属于高速运输,电力机动车接触网属于高压电,二者均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尤其本案的原告是未成年人,属于特定的弱势群体,对铁路运输及高压电的危害后果不能深刻认知,更加大了被告的注意义务。而被告在隔离网被拆开后,未能及时修补,使之形成一条人行通道,附近居民可以任意通过该处进入车站;另外被告在车站内的接触网支柱上没有全部设置“高压危险”的警示牌,没有起到相应的警示作用。因此,被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是造成原告受伤害的原因之一,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共计27万余元(扣除已给付的1万元,实际赔偿2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6千余元,总计2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