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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社会记录》:众说纷纭的宝马撞人事件

http://www.enorth.com.cn  2004-01-10 10:46
 

 

  主持人:今天要说一个特殊的交通事故。说它特殊,不仅因为这是一起1死12伤的大事故,更是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家和媒体对这件事强烈的关注。说到这里,您应该听出来了,这起交通事故就是发生在黑龙江哈尔滨的宝马车撞人事故。

  2003年10月16日上午,哈尔滨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位驾驶宝马车的女士在与一位卖大葱的农村妇女因为交通事故发生争吵以后,宝马汽车突然往前冲出,农村妇女被当场撞死,还有12个人受伤。

  苏秀文:“我上车以后,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车呼一下就起来了。我当时很害怕,我想刹住车,但车不听使唤,怎么也踩不住刹车,后来车撞到大树上停下来。”

  2003年12月20号,宝马车交通肇事案公开开庭审理,驾驶员苏秀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主持人:刚才这个庭审录像是一位哈尔滨观众寄来的。他说庭审当天,本地电视台进行了现场直播,他从电视节目中给我们把整个过程录了下来,把录像带寄到《社会记录》是想让更多的人也看看,做出自己的判断。因为关于宝马车撞人这个案件现在说法太多了,就像这位哈尔滨观众说的那样,这件事情确实说法太多。媒体不间断的报道就不说了。大伙对这件事情的议论也是沸沸扬扬。这两天我收到的观众来信里就有很多是对这件事件的关注。很多观众情绪非常激动,有的对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提出了质疑,有的人是关心开宝马车女士的真正身份。观众的情绪也感染了我。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把我所知道关于宝马撞人的事在这里跟您说说,说完以后再一起看看法庭录像。

  对这起车祸的第一篇报道:《黑龙江晨报》2003年10月16日报道,今天上午10时许,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人才市场门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车失去控制撞死1人造成12人受伤。从这篇报道来看,这起车祸虽然因为死伤惨重会引起很多的关注,但是还不至于引起这么多的说法,因为这毕竟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更多关注的报道在一天以后。

  10月18日《黑龙江晨报》报道:16日上午发生的疯狂宝马撞人事件,令所有目击者至今还心有余悸。许多人不明白,大白天的怎么会发生这种人间惨剧?记者今天来到了发生车祸的哈市道里区抚顺街,亲身感受到了目击群众的深深恐惧。几个开摩的的人正在谈论这件事,其中一人讲述了当时的情景:驾驶农用车的男子当时去给附近居民送大葱,不知什么缘故,双方争执撕扯起来,接着这位男子的妻子就拦住了宝马车,并趴在了前机器盖子上,然后开宝马的那个女的嘴里低声嘟囔着什么,转身上了车,突然车就窜了出去,围观的人因躲闪不及被撞倒了一大片。

  看出来了吧,通过这篇报道,读者明白了几件事情:第一,被害人是卖大葱的,事情发生在一个开价值80多万宝马车的女士和卖葱农妇之间;第二,发生事故之前双方有过激烈的争吵。也就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哈尔滨的市民中开始出现两种猜测:一是猜测这次事故是操作失误还是故意撞人,二是猜测宝马女士的身份。

  很快,这两个消息出现在互联网上,引起人们极大的兴趣。更多地方的人都开始关注这件事情。于是《黑龙江晨报》在报道宝马女士苏秀文被正式刑事拘留的消息时候,专门交代说,交警支队召开紧急会议,要求相关办案人员一定做到详细再详细、细致再细致,在掌握确凿事实的前提下秉公办理。但是对群众关心的苏秀文的情况及案件的具体进展,交管部门以还在调查的名义拒绝进一步透露。

  刚才这篇报道是在10月20日。你看群众不仅关心案件的进展,也开始留意苏秀文的情况了。也就是说,不过三天的时间这个交通事故就已经开始复杂起来了。以至于到两个多月以后的今天,大伙还觉得这事情说法太多。

  为了说清楚这件说法太多太复杂的事情,我们把事件中的人物分做了三类:第一类是当事人,也就是宝马女士苏秀文和被她压死的卖葱农妇刘忠霞,以及当时也在现场也受了伤的丈夫代义权;第二类是媒体和它的读者观众;第三类是有关部门,交警、检察院和法院。

  先说当事人苏秀文,她是整个事件的焦点人物,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最初阶段就已经认定,苏秀文,今年45岁,无业。不过在媒体和读者中,关于她的身份又有过多种的说法。头一种说法,认为她是黑龙江省某领导干部的儿媳。这种说法从一开始就有,到现在也还有人相信。就在几天前的1月5号,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省人大副主任马淑洁还先后在《新京报》上出面辟谣,说苏秀文不是自己的儿媳妇。黑龙江省省委副书记刘东辉表示,不管苏秀文是不是领导干部的子女,即使是,也要坚持依法办理,秉公处理。

  《新京报》认为,高级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与一般民众不同,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优势地位,因此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对来自网络的不当批评,他们通过公众媒体澄清事实,而不是利用自己的权位要求查处,或对网络进行指责,这是可取的理性的态度。

  苏秀文身份的第二种说法是,她是哈尔滨一位富商的妻子,而且他的富商丈夫有很深的社会背景。有没有很深的社会背景我们无法知道,而富商的说法很快得到了证实。其实也不用证实,据说那辆宝马车就价值80多万元,这可不是一般人玩得起的。就在1月7日,苏秀文的丈夫在接受新浪网采访的时候,说他们家为这个案件一共赔付了27万元,希望这样能够为死伤者亲人减轻一些痛苦。

  再说说事故的受害者,卖大葱的农民夫妇。死者的丈夫代义权对媒体说,结婚那么多年没有给妻子买过什么好衣服,本来想收成过后给她买一件,没想到妻子这回是再也穿不上了。有的媒体披露说,在案件取证过程中,代义权先后的态度变化很大,对事故过程的描述也有不一致的地方。是不是这样的呢?我询问了我的同事,中央电视台的一位记者,他在发生事故后不久就找到了代义权,据说代义权一开始很坚定地说要为妻子的死讨回一个说法,不知道为什么四五天以后他突然改变了语气:“兄弟我对不起你,我提供不了什么了。”代义权拒绝了所有媒体的采访,所以我们无从得知他为什么会那么为难。我们知道的是,《沈阳今报》的报道,这位代义权跟苏秀文的丈夫签过一个赔偿协议,双方约定,肇事方向受害者赔偿9万9千元,对目睹妻子惨遭横祸的代义权来说,可能也算个安慰吧。

  说完了当事人,我们该说说媒体和读者了。媒体的参与让观众知道了事件的发生,也认识了事件当中的人物。而观众的热情给了媒体继续跟踪这件事情的动力。在当地媒体对宝马车事件进行报道以后,全国各地的媒体是闻风而动,直扑东北。我在互联网上搜索了一下,从2003年10月16日到现在,关于宝马车事件的报道达22000条。这些报道,有说苏秀文身份的,有调查事故发生经过的,还有质疑司法部门工作的,还有专门辟谣的。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我又做了一下统计,发现相信宝马车案为普通交通事故的媒体是极少数,大多数媒体都认为,这件事情并不简单。不管怎么说,媒体毕竟都是出版物,都是立字为凭的东西,所以大多数的报道还都是据可查的。而其他的言论可就没那么严谨了,这些言论除了街头巷尾的议论以外,在互联网上网民的观点就更为尖锐激烈,各种各样的所谓真相和黑幕也是大行其道。

  有网友在网站上张贴了的事故现场的图片。还有一位学机械的网友,他画了一张图,他说以宝马车的机动性能,再加上当时的情景,苏秀文不可能是错误操作。

  一位自称西安律师的网友写的:法律对于犯罪情节的构成有明确的要求,如果我们大家通过互联网干扰司法部门把苏某人怎么怎么了,确实就值得大家深思了。因为大家不是司法部门。

  这个网友说得很对,我们应该相信司法部门会本着法治的精神,依法办事、秉公处理,不会为捕风捉影的言词所左右。

  好,网友提到了司法部门,我们也该说说他们了。

  10月16日车祸发生以后,交警快速赶到现场,苏秀文当场被行政拘留。10月2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调查处理情况,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故意撞人。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一个情节,说苏秀文虽然1997年就拿到了驾驶执照,但是不会开车,所以操作失误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在这里我想多说两句,给苏秀文发驾照的那个单位可真是帮了苏秀文的大忙了,可真的是苏秀文的大恩人。当初她不会开车,你就发给她驾照,帮了一个忙,现在她惹祸了,你又可以出来证明她不会开车,又帮了一个忙。不说了,咱们看看案件最后怎么判。

  在事故发生两个月以后的12月20号,法院举行了审判。“被告人苏秀文,于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3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在法庭审理中,死者的丈夫代义权等25位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公诉方代表证人作证,认为没有任何人证物证能证明苏秀文是故意撞人,因此没有对撞人原因提出质疑。在法庭审理之前,肇事方已经与死者家属和12名受伤者达成了民事赔偿和解。

  苏秀文:“2003年10月16日早晨,我和我两个姐姐到人才市场附近老干部活动室给我父亲办事。因为我父亲身体不好,我到了抚顺街,我把车靠边停下。因为驾驶技术也不太好,我看人车挺多,我就靠边停下来了。这时候,有一辆农用车从后边过来,它挂住了我的倒车镜,而且这时候我在车里坐着,它把车挂出了一两米远。这时候我姐姐从侧面副驾驶位上下来,拉住了他的车,他的车还在行驶,后面围观的群众也跑了上来追了上去,后来他把车停下。我当时很生气,我就下了车。下车后我就看见那个司机下了车,我挺生气的,我就过去骂了他两句,后来我手里拎个小包,我就打了他一下,再加上底下人说倒一倒,我当时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就上了车。上车以后,精神很紧张,也溜号,想的也非常多,所以上车以后,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车呼一下就起来了。我当时很害怕,我想刹住车,但车不听使唤,怎么也踩不住刹车。后来车撞到大树才停下来。”

  审判长:“你什么时间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

  苏秀文:“1997年。”

  审判长:“你取得驾驶证之前是否参加了驾驶员资格的技术培训,理论考核?”

  苏秀文:“没有。”

  审判长:“那你是什么时间,怎样学会了驾驶机动车的?”

  苏秀文:“就是我女儿回来,我有时候跟她学点。”

  审判长:“大约什么时间?”

  苏秀文:“就是她回来,8月末她回来的,今年8月。”

  审判长:“用你的话说就是,你学会驾驶技术是你女儿教的。”

  苏秀文:“对。”

  审判长:“你姑娘多大岁数?”

  苏秀文:“22岁。”

  审判长:“在你驾驶宝马车之前,你是否对这个车的机械性能和操作原理进行了学习实践?有没有这个过程?”

  苏秀文:“没有。”

  审判长:“为什么没有?”

  苏秀文:“因为这个证是他们给的。”

  辩护人:“苏秀文何许人也?是官宦之女?还是达贵之妻?人们在思考中加上一个思维定势,一台宝马车,一台牌照很靓的宝马车,一台由女人驾驶的牌照很靓的白宝马车,驾车女人一定有背景。这就是新闻。人们争相猎奇,一段时间内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话题。这种现象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应属正常。但在辩护人接受委托了解案情之后,才知道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但在此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社会上也有一些不准确的舆论,使得被告苏秀文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地步。对此,辩护人认为,只要我们都立足于实事求是这个基本点,这起轰动一时的宝马车肇事案的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相信随着今天人民法院的公开审理已经一目了然。”

  刚才我为您说的就是宝马车案从案发到审判两个月间的是是非非。按理说法院也判了,罪犯也服从,这个事也就应该过去了。但是法庭审判以后,舆论和媒体的种种议论并没有平息下去。你看,昨天的《南方周末》从技术鉴定结果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质疑。《南方周末》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应该邀请相应的专家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等物品和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进行调查鉴定做出结论。但是哈尔滨的有关方面从来没有向公众出示这些证明。而在法庭上,公诉人没有原样宣读证人的证言,而是采用了总结描述证词的办法,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另外1月5日的《沈阳今报》说,受害者的家属在1月2日那天接到了交警的通知,说接到上级的命令要对案件重新调查,接着又有几家报纸证实了这种说法。那么看来这个案件尘埃似乎尚未落定。

  是啊,今天已经是讲究法制的现代社会,无辜者不会被冤枉,而应当负责任的人也不可能逃避。至于最后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稿源 央视国际 编辑 王君
ip地址为:[61.235.160.*] 的网友 于 2004-01-10 21:42 发表评论:
如此审判,难服民心。有钱可以办任何事?

ip地址为:[218.8.107.*] 的网友 于 2004-01-10 19:51 发表评论:
原创:公、检、法是苏秀文自家开的? 现在这个案件的公正审理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它将向人民证明:我们的国家还是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还能当家做主么?反腐败能不能进行到底?中国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么?“三个代表”是空话还是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人民还信任不信任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 整个调查、公诉、和审理阶段给人的感觉是公、检、法机关是苏秀文家自己开的,都为苏秀文开脱罪责忙活。正像中央一台所说(2004年1月9日“社会记录”),交通警察可帮了苏秀文大忙了,她需要驾驶执照,就认为她会开车,不学开车、不考试也给她;出事了又说苏秀文不会开车,让她逃过一劫。怎么反正都是交通警察的理?要知道,这个交易是有代价的,要担负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行的责任的。 人民不相信这个案子很干净! 我过去是学法律的,我认为,除了苏秀文撞人案件以外,还有追究交通警察、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以及苏秀文丈夫的以下刑事责任: 1.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苏秀文和他的丈夫都说,驾驶执照是卖来的,买卖驾驶执照。买卖驾驶执照犯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苏秀文的丈夫关明波以及交通警察卖驾驶执照的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2.妨碍司法罪 本来是刑事案件,交通警察不按时移交刑事警察进行侦察,检察院指派的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是相对的,可本案的公诉人却充当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角色,是什么驱使他这样做? 3.渎职罪 交通警察、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想当然,只听被告人的一面之辞,切不取证就作为判决的依据。即使是被告的一面之辞也前后矛盾。苏秀文说是女儿8月份叫她学开车,而苏秀文的丈夫又说,女儿听到母亲出事后从国外回来也瘦了一圈。法庭怎么不传唤证人,她女儿22岁,可以出庭做证,看她的飞机票是什么时候的?在有,被害人有13个,其他目击者2000多人,为什么整个庭审没有一个证人?这正常么? 4.行贿受贿罪 交通肇事后,交通警察部门本应更加关心受害者,可公检法部门对被告苏秀文关怀有加,对受害者的家属百般刁难。本来是苏秀文违规停车,却没收了死者丈夫的驾驶执照。 强烈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这个案子,因为这里的公、检、法相关人员都和本案有牵连,不能做到公正调查、审判。

ip地址为:[218.61.249.*] 的网友 于 2004-01-10 15:44 发表评论:
法医鉴定:“刘忠霞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至严重 颅脑损伤,脑干破碎而死亡”。 说白了就是:刘忠霞自 己用脑袋去撞苏秀文的车至使脑袋开花而死。 大家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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