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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为了让广大市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天津对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规者将给予严厉处罚。
据了解,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区(县)公安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相关部门批准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生产烟花爆竹还应在生产前将生产品种、技术规范、药物配方等上报当地区(县)相关部门,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准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当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并要符合以下安全条件:有固定的商店、门市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土产(日用)杂品的经营范围;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存放烟花爆竹应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必须专人专柜销售、看管。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市公安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持证到有关部门确定的专营单位进货,按规定的地点和时间销售。此外,经营者还须遵守以下规定:不准走街串巷销售;不准经营未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的品种;不准在展览会、展销会、大型商店(场)、集贸市场和年货市场销售;不准设立集中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场。对违反规定者,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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