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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持刀尾随妇女,实施抢劫、强奸、盗窃犯罪14起,获得大量现金、手机及珠宝首饰的被告人丁某,近日在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于2002年12月27日22时许,在和平区以持刀暴力威胁、言语胁迫等手段,抢劫被害人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400元),李宁牌手包一个(价值50元)及现金18元。其间,丁某用匕首将被害人右手多处划伤。
2003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在南开区某居民楼前采取上述手段,劫取被害人牛某黑色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200元),首信牌手机一部(价值1270元)。其间,被告人丁某持匕首将被害人双手多处砍伤。
2003年2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丁某在某小区持刀尾随被害人,并强行闯入被害人住所实施抢劫,而后强行将被害人奸淫。此次,丁某抢走被害人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及充电器一个。
2003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在南开区某小区居民楼楼道内,抢劫被害人泮某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1350元)、白色18K镶钻耳钉二对(价值18250元)、白色镶钻手链二条(价值28600元)、钻戒一枚(价值13850元)
2003年5月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丁某携匕首窜至南开区某小区,尾随被害人朱某进入楼道内,抢劫其装有现金400元的黑皮钱包一个和超市购物卡一张(内有人民币190元)。
2003年6月20日晚6时许,被告人丁某在南开区某小区,尾随被害人岳某进入楼道,抢劫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白色18K“碧笠”项链一条、钻戒一枚、浪莎蒂牌女式手表一块(共价值11530元)。此外,被告人丁某还实施抢劫、盗窃犯罪8次,获得大量赃款、赃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目无国法,多次持刀抢劫作案,数额较大,并入户抢劫、强奸妇女,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应以抢劫罪、强奸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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