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厅高子鹏处长介绍,目前社会上已经出现了有人专以安装窃照窃听设备为职业的现象,个别人的伪装技术手段甚至已经具备了专业水平。更为严重的是,个别机要部门或重要场所在未经安全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安装无线探头,由于无线探头的信号极易被拦截,造成了重大泄密隐患。不久前杭州曾查封过两家专门销售间谍器材的专卖店,查获了大量的偷拍和窃听设备,其中的微型无线传声器被安全部鉴定为暗藏式窃听专用间谍器材,它的威力可以穿透好几堵墙。
高子鹏表示,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该法第29条规定,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我国刑法也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并强调非法窃听、窃照行为也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不法行为。去年以来,浙江省安全机关已经在全省各地查获各类专用间谍器材数百件。去年12月,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被告人陈伟有期徒刑8个月,这是这个市以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的首例案件。
但是,高子鹏也坦言,目前在各电子市场出现的微型监控设备,由于经营者没有对摄像镜头进行伪装,尚不符合“专用间谍器材”的条件。
究竟怎样的设备才算是专用间谍器材?王全明律师介绍,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偷拍设备不准卖,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又无法到位,正因为有这样的法律盲点,偷拍器材才有了生存的空间。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各类偷拍器材也越来越便于伪装,当国家安全法和刑法中提到的专用间谍器材已经普及到普通厂家甚至个人都能生产制作,这无疑对执法者和法律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前,广东等个别省市已经出台了有关的法律法规,限制和严管针孔摄像机、微型窃听器等专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然而这个地区不能卖了,一些厂家就把货卖到别的省份;市面上不能公开卖,就转入地下偷偷卖,针孔摄像机的生意照样红火。不少人士建议,应尽早在全国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力度也刻不容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