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外交部在南配楼举行了“外交部开放档案借阅处”揭牌仪式,标志着外交部保存的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外交档案正式向国内外开放。李肇星部长、乔宗淮副部长等部领导和部内各司局有关领导出席了揭牌仪式。
李肇星部长在讲话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外交档案首次向社会开放,是外交部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新举措。档案既要为国 家利益服务,也要为公众服务。外交档案对外开放,就是为公众服务的具体体现。
根据我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建国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对外开放。外交部将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对外交档案进行解密和鉴定后,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
首批开放的是外交部1949-1955年间形成的档案,约有上万份。该批档案主要反映建国初期中国对外关系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同外国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情况,在多边外交领域我争取恢复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席位、参加两个重要的国际会议日内瓦会议、亚非会议等情况,以及领事、礼宾、条约法律等业务工作内容的文件材料。这批档案对外开放,将有助于国内外了解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外交实践及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促进对新中国的外交方针、政策及中国外交史的研究。
外交档案开放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籍华人以及外国组织和个人。
开放档案利用方式采取预约申请方式。利用者提前20个工作日向外交部档案馆提出申请,接到确认通知后,即可前来利用。具体申请、利用办法参照《外交部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执行。
开放档案借阅处设于外交部南配楼七层。
借阅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00
周五:上午8:3011:30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门南大街2号外交部档案馆
邮编:100701
咨询电话:65964294、65964295
传真:65964297
电子信箱:dag_jdc@mfa.gov.cn
新闻资料:外交部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外交工作和社会各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参照《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馆馆藏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凡按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报外交部外交档案鉴定开放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批准,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本馆寄存档案的开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如无合法继承者,其档案的开放由本馆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办理。
第四条本馆所有开放档案,均编入开放档案目录,利用者可通过手工或计算机检索。本馆开放档案以机读方式和部分纸质复制件提供利用。本馆档案复制件载有本馆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五条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采取预约申请方式,提前20个工作日向本馆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其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及其它有关情况,接到通知后,直接到本馆查阅。
第六条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可到本馆查阅、摘录或复制,也可来电、来函咨询。本馆开放档案一律不予外借。
第七条本馆档案复制,原则上限已公开发布的文件,利用者如需复制,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经本馆批准,并由本馆负责办理。
第八条利用者到本馆利用开放档案,大陆中国公民须出示所在机构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等合法证件。港澳地区中国公民、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利用本馆档案,须通过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本人供职机构向外交部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回乡证、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证件来馆利用档案。
第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外交部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它途径利用档案者,可通过本国官方机构或驻华使馆,向外交部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持有效身份证件来馆利用档案。其它有关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利用者到本馆利用开放档案,须服从本馆安排,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违反者本馆视情况给予劝告或进行其它处置。利用者如损坏档案或有关设备,本馆可根据其价值令其赔偿,或给予其它处理;擅自公布或涂改、伪造档案以及盗窃档案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利用本馆开放档案,收取一定服务费用,收费原则、项目和标准,按照《外交部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馆保存的档案,其公布权属于本馆,未经本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公布。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鼓励利用者向本馆赠送利用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它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本馆编制介绍性的文字材料和检索工具,系统编辑出版开放档案汇编、汇集,更大范围地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外交部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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