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今年春节还没过完,而去年春节期间在天津武清区发生的“烟花爆竹摊连环爆燃”案,仍让众多当事者至今心有余悸。经查,造成此次损失额达36万余元、并致一名过路人脸部烧伤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除了燃放烟花的肇事者自身过错应承担三成民事赔偿责任外,遭受损失的几位爆竹摊摊主,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擅自在店外摆摊销售升空类烟花爆竹,则应承担另外的七成民事赔偿责任。日前,武清区法院作出判决,依法认定此次事故的肇事者程某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此外,判决程某分别赔偿各受害人经济损失8万余元,各个鞭炮摊摊主分别赔偿其余损失20余万元。判决后,各鞭炮摊摊主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何某、杨某等人分别在武清区胜利路经营4家商店,并于去年1月30日分别在其商店门前的道边处摆摊出售烟花爆竹。当晚8点左右,被告人程某为帮助摊主何某销售烟花爆竹,在其摆放的摊位附近燃放烟花。但是,该烟花在升空后并没有爆炸,而是形成火球掉落在杨某经营的炮摊上,引起该炮摊上的烟花爆竹爆燃,继而引发在此附近的众多鞭炮摊发生连锁爆燃。此时,恰逢被害人高某某骑摩托车驮带妻子路过,高某某的面部被烧伤(此后住院治疗5天),摩托车、衣物、化妆品被当场烧毁。事后,经过清点,发现此次爆炸还导致附近多处居民房屋、门窗不同程度损坏,并致多间平房房顶塌落,其中,附近一仓库内存放的价值24万余元的角带被全部烧毁,太阳能热水器和锅炉等物也遭受不同程度毁损,以上损失共计36.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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