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即将实施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地下水污染防治也做出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禁止利用深井、浅井、渗坑、岩洞、地下人防工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报废的各类钻井由使用单位负责封井,并保证封井质量,防止各层地下水互相联通。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利用间歇性河流和废弃的河床作为排污渠道。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在无良好隔渗层的地区,禁止使用漫流方式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或含病原体的污水。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使用漫流方式排放含病原体污水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漫流方式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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