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花溪区某银行行长在押款车上被昔日下属杀死焚尸案(本报2月4日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判决,杀人凶手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5000元。
王明发,现年38岁,曾在花溪区某银行工作。一审法院认定,2003年10月30日中午,王明发在花溪区某银行分理处附近看见该银行副行长穆某驾车经过,王便招手叫停了穆所开的车,并请穆帮忙将其送到花溪区供电局。当车行至供电局对面马路时,王明发因琐事与穆某发生争执,继而在车上抓扯打斗。其间,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穆的颈部猛刺,致其当场死亡。后王点火烧车焚尸并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王明发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并焚尸灭迹,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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