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近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被告人杜某盗窃案件过程中,运用刑法理论知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成功追加了被告人犯有抢劫罪(未遂)的新罪。
案情
经查:2003年8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杜某通过互联网与当时在大港的被害人刘某某相约见面,后二人于22时许在本市河东区某歌厅娱乐。期间,被告人杜某为获取被害人财物,趁刘某某不备,将事先准备的氯硝安定粉末(安眠药物)放入刘某某的啤酒中,并劝刘喝下,预谋将刘某迷倒后,劫取财物。
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某与刘某某到本市河西某宾馆505室,被告人杜某见刘某某仍未昏倒,遂趁被害人刘某某洗澡之机,将刘放在衣服口袋内的现金1400元及信用卡一张窃走后逃离,并在民族路一自动取款机用该卡提取现金550元。被害人刘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杜某抓获归案,并以被告人杜某涉嫌犯有盗窃罪移送河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以盗窃罪并追加抢劫罪(未遂)两项罪名提起公诉。
庭上辩论
庭审过程中,在公诉人讯问作案药品如何获得时,被告人杜某称别人给的,为的是让她防身。之后,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认投药的事实,“我趁刘某某去厕所时,从随身带的书包夹层拿出来小瓶,取出一些安定粉末放在他的啤酒瓶中,然后又用手摇晃,等他回来后,我就劝他把酒喝了下去。但他并没有昏倒,我就趁他洗澡把他衣服口袋里的现金和卡取了出来,然后到宾馆外打了一辆出租车走了。”被告人对盗窃行为予以供认,但对公诉人关于抢劫罪(未遂)的指控拒不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未遂)的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不让被告人走,被告人才下的药,被告人为防身带药,中途被害人取钱,被告人才知道被害人有钱,才产生盗窃的念头,被告人想法幼稚,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理。针对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进行了有力的答辩。
法院判决
近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支持了公诉人的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目无国法,采取麻醉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并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因此判处被告人杜某盗窃罪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元,抢劫罪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0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4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为什么要追加新的罪名?
负责该案审查起诉的主诉检察官宫飙及助手王岚介绍说,根据刑法理论中关于一罪与数罪、既遂与未遂等方面的论述,结合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杜某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预谋先为被害人下药并让其喝下,好趁其昏倒时取得财物,后实行了下药及让其喝下的行为,但被害人并未昏倒,其又见被害人在宾馆内要洗澡,主观犯意产生了变化,即产生秘密窃取的故意并实行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所以,犯罪嫌疑人杜某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其所实施的抢劫行为和盗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综上情况,犯罪嫌疑人杜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未遂)和盗窃,即应在公安机关移送的盗窃犯罪之外追加抢劫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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