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9名被告人涉嫌大肆盗割农田中正在使用中电线、电缆以及变压器25起,抢劫、盗窃、收购赃物数起,并致他人死亡。日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盗窃罪、收购赃物罪、破坏公用通信设施罪对9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盗窃财物案值巨大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6月至2003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桂某某、李某某、代某某、郝某某、秦某某等人分别结伙,携带断线钳子等作案工具先后趁深夜窜至本市北辰、武清、静海、东丽、津南等区县多个乡镇,大肆盗、割架设在农田中正在使用的电线和变压器。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作案25起,盗割物品价值11万余元;被告人桂某某作案21起,盗割物品价值9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作案17起,案值8.5万元;作案次数最少的郝某某也有2起,案值2.78万元。被告人郝某某、钱某某、王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拿来的电线和变压器为非法所得赃物,仍然分别予以收购。
暴力抢劫致人死亡
2001年3月上旬,四川籍民工王某某(已判刑)在本市武清区某轧钢厂打工期间,因对该厂经理不满,遂与被告人刘某某以及何某某(已判刑)预谋对该厂实施抢劫。同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何某某纠集同乡黄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唐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均已被判刑),携带撬棍、改锥等作案工具乘汽车窜至某轧钢厂。刘某某等人翻墙入院,王、唐二人将门卫高某打昏捆绑。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何某某、蒋某某、黄某某闯入财务室,将值班经理孟某某手脚捆绑,并分别持凶器对孟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不能动弹。后刘某某等人将装有现金十余万元的保险柜抢走,刘某某与其他案犯撬开保险柜,取出现金瓜分,将保险柜弃于北辰区某河内。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系他人用棍棒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盗保险柜杀死门卫
2002年5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经预谋,纠集被告人桂某某以及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棍棒、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窜至位于北辰区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桂某某负责看守大门,刘某某与其他人闯入门卫室,用撬棍以及拳头对值班人员张某某、王某某的头部、面部进行殴打,并将二人捆绑。随后,刘某某等人撬开保险柜,抢走现金人民币2300余元。作案后,刘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他人打击面部致牙齿脱落致呼吸道阻塞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眶骨、颧骨以及上颌骨骨折损伤,构成轻伤(偏重)。
此外,同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桂某某、李某某分别结伙,先后大肆盗窃多家单位的电线、电缆、电机、铝板等物品,价值人民币8.4万元,上述赃物分别被郝某某、王某某予以收购。2001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市武清区某公司,撬窗入室,窃得人民币现金2.4万元以及影碟机、照相机、金戒指等物。
1997年10月1日,被告人代某某伙同他人(均已判刑)窜至成都市某厂,盗窃钢材12块以及山地自行车一辆。同年10月5日至12日,被告人代某某又伙同他人先后在四川等多个区县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410米。案发后,上述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涉嫌多项罪被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桂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代某某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通信设施罪、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郝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收购赃物罪。其余被告人的行为也已分别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收购赃物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桂某某、李某某、代某某、郝某某均应数罪并罚。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有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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