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审判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现象突出。在近5年中,红桥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98件,其中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就有42件,占到43%。
据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人员介绍,这些被告人当中大多反侦查能力较强,同时思想因受多种因素影响,极易产生波动情绪。由此,他们“翻供”的可能性也就较大,甚至还出现时供时翻,屡供屡翻的现象。另外,部分在押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明知自己有罪且证据确凿,但是存有侥幸心理,把在庭审上"翻供"作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作了有罪供述以后,侦查或公诉机关往往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期间,被告人的思想容易产生波动,有的被告人甚至违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规定,本人或托亲属与证人接触,干扰证人作证,造成在开庭审理时,不仅被告人当庭翻供,证人也当庭翻供的现象。
由于被告人当庭“翻供”,造成案件审期延长。审判人员称,审理一件职务犯罪案件比审理一件普通刑事案件一般要多用15天到20天,有的案件甚至很难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结。
在分析职务案件“翻供”多发原因的同时,红桥区人民法院尝试实行庭前证据提交制度,即在开庭前,要求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所有证明被告人犯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提交法庭,以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从而可从容应对和客观分析被告人的当庭“翻供”。另外,对审理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强制性的证人出庭制度,通过当庭对质增加案件的客观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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