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出台,3月15日起执行。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以及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报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报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金额5—6%,3—4%,1—3%给予奖励。对于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或大案要案,并已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可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在全市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视具体情况另定。
领奖期限30日接通知开始算
一、受理举报案件的执法单位或部门,在结案之日起5日内向市局案审会申报举报人奖励申请(申请说明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申报奖励金额等);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或部门举报奖励申请后,市局案审会在10日内认定举报奖励意见,通知财务部门拨付奖励资金,交案件承办单位执行;三、案件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四、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履行有关手续,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案件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查验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何为假劣药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药品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依照《药品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药品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七)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八)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九)超过有效期的;(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十一)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十二)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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