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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黄氏父子在大港区打工期间,盗接天然气供个人生活使用,还安装炼油装置对所盗原油进行提炼加工,并出售贩卖。日前,大港区法院依法认定黄氏父子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黄氏父子原籍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父亲今年64岁,儿子今年30岁,二人先后来到本市大港区打工。据检察机关指控,去年7月至9月间,二被告人趁在大港油田采油作业一区某油井值班房内暂住之机,将油井气包上的油管阀门螺丝拧开,并接上塑料套管,大量盗用天然气及原油,其中,盗窃原油2.84吨,价值2000余元,所盗天然气用于生活使用。其间,黄氏父子还在室内私自挖了一个储油池,并在该油池上安装了炼油装置,对所盗原油进行提炼、加工,并制成柴油进行贩卖,获赃款750元,全部予以挥霍。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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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为加大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的打击力度,2002年,最高法院就《关于对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做出批复,提出“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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