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超市购物,消费者常会收到写有“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收款小票。律师李先生却因这行小字将家乐福告上法庭。日前,丰台区法院方庄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3年8月到9月间,李先生在家乐福超市购买了共计1335.26元的物品,每次付款结账后,他都收到被告开具的印有“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小票。由于每次开发票处顾客都很多,李先生没有开发票。一个多月后,李先生到超市开发票,对方以“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为由拒绝。
李先生认为,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排除了原告应享有的主要权利及作为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李先生要求被告开具发票并撤销小票上的该条款。
家乐福超市表示可以为李先生开发票,但同时认为,这行小字是超市对消费者办理发票的提示,而非其与消费者之间购物合同的格式条款,也不是对开具发票这一事项本身权利义务的规定。被告向原告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须以原告履行提示为先。此外,原告在一个月内确定被告此项附随义务的期间是合理的。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取消购物小票上正当的提示性语句。
法院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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