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西青区妇女韩某和武清区男子曹某,共同承包了位于本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一个果园。为了生产无公害苹果,二人购买数万个水果保护袋,套在了苹果上。到了成熟的季节,他们剥离保护袋后发现,大部分苹果出现了裂纹和腐烂。他们认为,保护袋有质量问题,是造成该现象的元凶,因此将保护袋销售者告到了法院。近日,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诉称,2003年5月,二原告从被告律某兄弟合伙经营的农资产品经销部购买了57000个水果保护袋(单价0.023元),用于包裹10亩果园的无公害苹果。但是,令人想不到的是,当苹果成熟后,他们剥离果袋时发现,大部分苹果或出现裂纹、或已经腐烂,未达到无公害标准。无奈之下,他们只得将苹果低价出售。二原告认为,10亩果园的苹果之所以出现裂纹和腐烂,是因为被告提供的水果保护袋不合格,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苹果歉收损失款”4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他们不是合伙关系,哥哥是为弟弟打工的。弟弟的确为原告提供了57000个水果保护袋,但当时只是为了给原告帮忙,也只收了运费,根本未与原告构成销售关系。被告称,致使苹果发生病害的因素有多种,原告不能证实其苹果出现裂纹和腐烂是因为使用被告提供的保护袋所致,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水果保护袋的作用;原告苹果的裂纹、腐烂是否与水果保护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就争议焦点未提供直接证据,只提供了证人,试图通过案外人来间接证明自己的主张。苹果的繁育、生长、成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与土壤、气候、降水、人员管理有关系。案外人种植的苹果生长情况与原告的苹果生长情况缺乏可比性,同时依据表面现象的相同、类似来推断原因的相同,缺乏科学依据。另外,原告主张水果袋有防菌功能,证据不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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