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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根据《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轮流值班,不属于加班。轮流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而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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