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期限内不能偿还拖欠采暖费的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出国。北京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昨天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采暖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本市从今天开始清缴单位拖欠采暖费,并对那些欠费不交的企业给予严格限制。
市政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本市冬季采暖费拖欠问题非常严重,截止到去年11月底,本市2003年到2004年采暖季的采暖费收缴率只有45%,清缴采暖费势在必行。
《通知》规定,拖欠采暖费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对由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缴采暖费的,物业管理单位要按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对有为本单位职工交纳采暖费责任的单位确有困难或无力交纳的,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上级单位帮助解决;对举报有挪用、截留、贪污采暖费等行为的拖欠采暖费单位,可由审计部门对该拖欠采暖费单位进行财务调查或审计。发现有违纪行为的,对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同时将经判决生效的拖欠采暖费单位,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警示信息记录。
累积欠费的还款时限最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3月30日前,拖欠单位应足额交纳2003年到2004年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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