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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将为消费者维权又多了道保险闸 |
北方网消息:从今天开始,《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开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商品房欺诈、网购退换、商品召回等字眼,首次出现在这部法规中。
今天开始征集意见的《条例》(草案)是1996年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未来替代版本。
负责《条例》立法工作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处刘刚处长表示,近几年执法实践中,消费者的消费环境和消费意识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随之,消费纠纷和消费投诉逐年增多。现行法规不太适应社会形势发展,需要重新做出修订。基于此,主管部门对现行《办法》进行了局部但意义深远的修改。
刘刚表示,相比老《办法》,《条例》以消费者权利为核心,强化经营者本身的责任意识,充分突出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对比发现,现行《办法》对经营的义务做出8条规定,《条例》增加到24条。同时,消协作为消费者组织,其职能也产生了制度创新。
据了解,《条例》(草案)将在3月上旬召开听证会。广泛收集社会意见后,有关部门将对《条例》修订、完善,而后正式颁布实施。届时,1996年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废止。
《条例》呈现七大变化
据了解,《条例》(草案)呈现七大变化,主要表现为:
商品房欺诈双倍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退一赔一”。但是商品房这类大宗商品是否适用《消法》?商品房消费欺诈是否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各领域专业人士一直争执不下。
此次《条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全面和真实。商品房经营者做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视为欺诈。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网购列入消保
网购、电视直销等新型销售方式因其快捷、方便等优点,近年发展迅速。但由于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图像等方式了解商品信息,所购实物与广告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
《条例》规定,对于经营者以邮售、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等方式提供的商品,应当与广告宣传的外观、质量和用途相一致。消费者因对该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而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要求经营者退款或者更换。
“霸王条款”无效
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使得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也令消费者困惑不已。《条例》规定,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意向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作为合同要约的商业广告、通知、店堂告示,可以视为格式条款。
保障消费环境安全
去年,北京一消费者去某商场购物,被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坏玻璃门砸伤。之后,因商家推诿责任,数日无法解决纠纷。近年来,类似事件不少。如何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零风险”?
《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消费环境,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危险的设施、场地等,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牌,并说明或者标明正确使用和防止危险发生的方法。
另外,经营者经营惊险娱乐项目,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必要的救护设施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建立商品“召回”制度
当今,汽车安全召回制度在国际上已成惯例。修订的《条例》在“召回”制度上与国际惯例接上了轨。
《条例》规定,经营者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即使正常使用仍然可能会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服务;尽最大可能立即通知有关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或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对于已经售出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收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如果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继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视为欺诈。
消费者隐私受保护
《条例》首次将个人隐私列入法规,体现出对消费者的个人关怀。
《条例》规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搜集与其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对在经营过程中正常获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强化消协维权手段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采取的是“有告受理”的形式,其实质是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事后补偿。如何对侵权事件防患于未然?新《条例》有制度创新,强化了消协为消费者的维权手段。
《条例》规定,消协要根据对投诉问题的分析,开展对专项商品或者服务的调查,向社会公布消费信息,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消协应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协为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知识、道义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表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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