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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中心获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日对哈尔滨化工化学试剂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哈尔滨化工化学试剂厂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该厂厂长孟宪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他6名直接责任人员也分别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认定:2003年4月16日至5月9日,哈尔滨化工化学试剂厂在防治非典期间,利用社会上对过氧乙酸的大量需求,为牟取暴利,在生产过氧乙酸过程中减少生产工艺流程并大量掺水,生产大量劣质和不合格过氧乙酸。产品经该厂门市部销售。有关部门依法查获5698箱过氧乙酸,价值人民币40.816万元。经质量监督部门抽样检测,其中5102箱过氧乙酸含量低于该厂产品包装上标识的行业标准,属伪劣产品;另有596箱过氧乙酸属不合格产品。在生产销售伪劣过氧乙酸期间,孟宪安身为该厂厂长,起到直接组织、领导、指挥、分配伪劣过氧乙酸的作用。案发后,孟宪安等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哈尔滨化工化学试剂厂及被告人孟宪安等人违反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过氧乙酸,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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