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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于3月1日正式实施。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不仅从法规的角度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注入了新的理念,而且强调了老百姓对社会治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更加具有“以人为本”的色彩。
社会治安状况是市民最关心的热点之一,在国家统计局对“地区间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估”中,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指数9年位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首。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市民对社会治安的期望值也不断增加,《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修订,正是针对新形势的一次法制思考和实践。
新修订的《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在5个方面实现突破:
1、体现对公众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并进行公示和反馈
新《条例》充分尊重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知情权,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应定期分析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形势,并进行公示和反馈。大大增加了社会治安情况的透明度和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知悉程度,同时相关部门能够更直观地了解公众对治安状况的真实评价,调动公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的积极性。
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市各级“综治”机构将以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治安问题或治安混乱地区为目标,进行经常性排查、分析,并向社会公布。居民群众也将像收听天气预报一样,及时了解身边治安环境的变化。
-管理与服务并重,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新《条例》许多条款都体现了“民本位”思想,特别是在流动人口管理的表述中规定,“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和服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与原《条例》相比,最突出的差别就是增加了“服务、引导、保护”等字眼,虽然是文字上的细微改动,但却体现了理念上的巨大进步:由计划经济时代的限制人口流动,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引导人口流动;由对城市中流动人口的简单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更加人性化的管理与服务并重的主动关注和保护。
在今后实际工作中,本市将逐步缩小直至取消常住人口、寄宿人口、流动人口管理方式上的差异,以“现住人口”为对象,对在津工作、学习、生活的各类人员实行统一标准的管理模式。
-妥善保护未成年人,不再对青少年见义勇为作出规定
新《条例》在坚持对刑事犯罪保持“严打”态势的大方针下,对不同类型犯罪主体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提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更加科学有效的手段帮助那些不慎失足或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到正常的人生轨道。
针对当前不良文化和各种有害信息对青少年造成毒害的现实情况,新《条例》特别在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职责中规定了查禁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邪教等内容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内容。同时,在教育部门的职责中规定了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对学生的管理教育。
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并未完全成熟的特点,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青少年免受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新《条例》不再对青少年见义勇为行为作出规定,而是在倡导青少年提高思想道德意识的同时,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能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见义“智”为,更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
2、对五类人员可实施社区矫正
新近提出的社区矫正工作此次被纳入新《条例》中,为即将在本市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可放在社区矫正的对象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类人员。
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一般情况下生活、工作不会有太大的限制,但是不能脱离管理机构的视野。街道办事处、乡镇司法所将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会组织被矫正人员进行一些教育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化的社区矫正活动,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社区矫正对象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进行改造,以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避免重新犯罪。
实施社区矫正,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相对于监禁矫正而言,社区矫正具有行刑社会化、低成本化等优势,能够有效避免监禁矫正带来的罪犯间的交叉或深化感染,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实施监管、教育和改造,从而增强刑罚效能,提高改造质量。社区矫正可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3、突出“综治”特点强化领导责任
-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社会治安“综治”相关职责部门
近年的工作实践表明,随着社会治安问题的日益复杂,产生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不断增多,仅仅依靠政法部门的打击,不可能有效达到预期目的,必须依靠各系统、各部门共同努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奏效。
因此,新《条例》更加突出体现“综治”的特点,在规定了原有15个系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所担负的职责任务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人事、监察、交通运输、通信、金融等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同时,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更加细化,更有利于实施。
-责任明确细化,领导不力将被“一票否决”
新《条例》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责任,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将直接与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等挂钩。这意味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仅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者,更是责任人,如果工作不利,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甚至免职的处罚,也就是通常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4、明确以科技手段提升治安防范率
新《条例》首次提出以科技的手段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使科学技术成为继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之后又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途径。在实际工作中,科技的优势也将在社会治安工作中体现得更加明显。
在今后一段时期,以科技为主导的各种治安防范措施,将为居民带来更多的便利与安全。科技手段将逐步改变传统的治安防范模式,大大提高治安工作的效率。
5、完善群防群治,职业助警将有报酬
在提倡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同时,新《条例》首次对基层群众治安组织获得报酬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使群众性治安组织的建立和使用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其中规定:基层群众治安组织所需经费,可以采取政府补贴、社会捐助、按照自愿、受益的原则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资等多种形式解决。
这一规定标志着本市群防群治力量将逐步由义务无偿的形式向专职有偿的形式转变,参加治安防范工作可以按照付出劳动的大小获得相应的报酬。
配套法规逐步出台形成“综治”法制体系
新《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本市社会治安工作的法制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而这种趋势还将随着社会的进步越发加快。
本市将着手制定《天津市社会治安防范条例》、《天津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治安管理条例》、《天津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天津市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治安责任制》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形成本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法制建设的基本框架。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也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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