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召开宣判大会对闽侯"7·31""8·26"两起烟花爆炸案的罪犯进行宣判,其中两罪犯被执行死刑。
闽侯县荆溪烟花厂是一家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乡镇企业,由黄道福、程天才、程文权、詹孝安和黎春林(已死亡)五人以股份制形式共同承包经营。由于该厂长期管理混乱,成品库空间小,成品、半成品混存,超量储存,又无通风设备,致使成品库内成品、半成品在连续高温气候下产生氧化还原放热反应,2003年7月31日上午8时自燃自爆,造成6人死亡,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76万元。案发后,罪犯林华强、林爱金明知罪犯黄道福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中的犯罪嫌疑人,却由林华强介绍黄道福到林爱金家中藏匿。
闽侯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犯罪单位闽侯县荆溪烟花厂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黄道福、程天才、程文权、詹孝安、陈宝茂有期徒刑20年、18年、18年、13年、9年;以林华强、林爱金犯窝藏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7名罪犯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林其木从1991年开始,将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等存放在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21号罪犯赵光铭所有的两间平房内。赵光铭明知存放物品的危险性,还应林其木的要求,修缮房屋供其存放。
罪犯夏月昌应林其木的要求,明知"三证"被收缴后的生产行为属非法,不顾国家严令禁止使用氯酸钾作为烟火药的规定,先后购买250公斤的氯酸钾,生产"亮珠"近30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夏月昌明知罪犯林其木是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者,王秋生无任何审批手续,也无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先后六次指使王秋生将30吨"亮珠"运到闽侯县。其中黄道福购买"亮珠"2.5吨,用以闽侯县荆溪烟花厂生产并发生爆炸,造成"7·31"案件。
2003年8月26日晚,林其木储存在赵光铭两间平房内的烟花爆竹原材料以及半成品、成品,由于含有氯酸钾的氯酸盐类炸药产生放热、分解反应发生自燃爆炸,造成21人死亡、31人受伤,周围5座房屋被夷为平地,周边100米范围内20座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及其严重损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林其木、夏月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王秋生、林祥潮、赵光铭、江碧云、蔡学鼎、林豪伟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13年、7年、5年和3年。宣判后,8名罪犯均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林其木、夏月昌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改判蔡学鼎有期徒刑3年。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林其木、夏月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