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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缴足社会保险可获“社保补贴”
北方网消息:“凡招用‘4050’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都能按招用人数享受相应的社保补贴”。自去年以来,旨在鼓励企业招用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已让全市5万多名大龄下岗职工实现了灵活就业。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时的缴费基数、比例以及缴费方式做了新的规定。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手续按该规定执行。区县属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可比照执行。
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新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缴费基数计算,高于或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进行调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8%,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3%,医疗保险费按企业参保类型的规定比例缴纳。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应按月交纳社会保险费。季度末欠缴的,再就业资金不予补贴。从2004年4月1日起,企业在与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结算手续时,只交纳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再就业资金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社保补贴看清新结算手续企业每月应持《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确认表》,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后,在《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确认表》上加盖公章。当月减少的人员,应填写《终止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
各主管局(总公司)于每月末5日内,将享受补贴的企业缴费情况汇总,并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确认表》、企业填写的《终止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市劳动保障局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别按季汇总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经核对后,报市财政局作为拨款的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单独核算补贴资金。
4月1日起执行新缴费方式2004年新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认定工作在3月15日之前结束。3月20日之前,各企业要将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签章的《享受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交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3月份社会保险补贴的结算手续按原办法办理,4月1日起按照以上公布的缴费方式办理。
两类人员7月1日起可享受社保补贴
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原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和2000年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中,2004年6月底原社会保险费补贴期满的灵活就业人员,2004年6月份办理审核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从7月1日起,可以享受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新闻链接
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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