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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明天下午,《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将举行听证会。天津市人大从70多名报名者中,选取了23名听证代表参加听证。昨日,部分代表对《条例》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办公用品也应受保护消费者代表阎先生质疑,《条例》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条例》保护。但如果消费者出于非生活需要,比如,单位购买的办公用品出了质量问题,是不是就不受《条例》保护呢?代表徐先生同样对这一问题提出疑问。他建议,如果“非生活需要”不受《条例》保护,那么《条例》应明确,法人以及其他目的在本市消费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大宗商品要实行准入制商品房首次列入《条例》,也表明此类大宗商品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代表徐先生建议,《条例》应规定对大宗商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主管部门应出台大宗商品消费目录,经营者不能经营没有市场准入的商品。如果发现经营者经营非市场准入商品,造成投诉的,要追究经营者法律责任。同时,大宗商品在本市销售,生产厂商必须设置完备的售后服务网络系统。
售后补偿5%比例不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对应当履行修理义务的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或者退货,并应当按照商品销售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补偿消费者因延误使用而遭受的损失。
听证代表质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都没有对延误使用赔偿问题做出过规定。作为一部地方法规,设定5%的补偿比例没有根据。而且,实际操作中,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很难量化。造成很小损失的,给予5%的补偿,违背公平原则。如果损失很大,5%的补偿又显然不够。徐先生建议,《条例》可以规定,商品维修过程中,商家应该提供备用商品,以减轻或者消除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失。
信息服务应该纳入《条例》中介机构提供有偿信息不准确,甚至虚假信息,消费者花了冤枉钱,还白白搭上时间、精力。就此,代表建议,《条例》应在有偿信息服务方面加以规定。对于商家以图像、文字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有偿信息服务的,应该全面、真实、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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