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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市两大移动运营商刚刚对几家违规SP做了“手术”,由市通信管理局“主刀”的新一轮“手术”就再一次上演。
从市通信管理局获悉,日前,本市率先在全国启动《天津市手机短信息服务和市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本市的手机短信市场将再一次被彻底“清洗”,而在本市经营的SP(手机短信内容提供商)也将面临一次大“洗牌”。
近年来,手机短信业务因其价格便宜、形式新颖、方便快捷,获得了广大手机用户的青睐,但另一方面,部分SP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私自群发、乱扣费等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率先在全国制订了这一《办法》,并且在“3·15”前夕给短信市场戴上了“紧箍咒”。
有许可证才能开张
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凡在本市从事手机短信息经营活动的SP,应向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跨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上述两种许可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为其开通业务或代收短信费用。
跨省SP运营商要负责
跨省经营的SP如不在天津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电信企业为其开通线路并代收手机短信费的,电信企业要承担服务质量和服务投诉的管理责任;同时设立与本企业统一的服务电话(天津通信10060、天津联通1001、天津移动1860、天津电信10000),做好客服和投诉处理工作。
跨省SP可做“先行赔付”
《办法》要求,为不在天津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跨省短信经营单位代收手机短信费的电信企业,可视管理情况,按其上一年度的手机短信收入的10%-15%的比例,收取服务保证金,用于处理下一年度的电信用户投诉。新接入的短信经营单位应向电信企业交纳2至3万元的服务保证金。
收费单据应标明“代收费”
《办法》明确,电信企业代收手机短信费是一种代理行为。在收费单据中,对收取的手机短信息费项目应当标明“代收费”字样。如用户对代收的手机短信息费产生疑义要求进行查询时,电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该短信经营单位的投诉电话及投诉程序;若用户对代收的手机短信息费产生质疑时,各电信企业不得对该电信用户作强行停机处理。
用户对资费标准有“知情权”
各电信企业和SP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未经用户订制、申请,不得向用户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在用户订信息业务时,短信经营单位必须向用户告知信息内容的收费标准。
短信广告可以选择接收
《办法》要求,电信企业向用户发送的免费宣传类“短信”时,应保证用户订退自由。使用户对于此类“短信”的接收有选择性,如用户不需要此类“短信”,只需拨打电信企业客服电话进行人工添加或删除此功能。
网站订短信二次密码确认
用户通过网站或客服电话订制、发送短信的,短信单位必须向用户发送二次密码,经用户二次确认后,方可订制或发送短信息。
客服电话不能增加用户负担
各SP必须设有客服机构和客服专用电话。客服电话应是天津本地的固定电话,不得收取任何信息费或长途电话费。客服电话的受理时间为每日8:00到18:00。
SP违规三次就“挨办”
通信管理局强调,SP经营单位被申诉处理或处罚累计超过3次的,将建议电信企业暂停为其代收短信费用。另外,市通信管理局还将在网络或其他媒体公开电信企业或SP的服务情况和被处罚情况。
据了解,目前国家信息产业部也在制定相关的短信管理条例。有消息说,一些20元、30元的大额包月服务将被严格限制,而跨省SP的资质审核也将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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