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区划司司长戴均良日前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称:对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的乡原驻地可作为一般行政村;弱镇可以作为示范中心村;有经济特色的乡镇或并入城关镇的乡镇原驻地,可作为特色经济园区;两个强镇合并,被撤乡镇驻地可作为经济副中心。
随着落实农民增收、加快农村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成为中央各有关部门的重中之重,撤并乡镇建制、减少乡镇机构人员、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正为社会广泛关注。截至2003年底,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进行了乡镇撤并工作,福建、河南、甘肃、新疆则展开试点,准备逐步推行。
与此同时,全国乡镇总数减为38290个,与1987年相比下降了47%,与1999年底相比减少了16%。2003年,广东撤并230多个乡镇,成为全国撤并乡镇最多的省份。
今年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简称“1号文件”)也提出,“进一步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并村”。主管这项工作的民政部区划司司长戴均良近日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认为,由于各地情况差别很大,被撤乡镇驻地定位不能只有一个模式。
他分析,对经济不够发达地区的乡原驻地,一般可作为一般行政村;条件较差的弱镇可以作为示范中心村,继续完善为居民服务等部分功能;具有经济特色的乡镇或并入城关镇的乡镇原驻地,可作为特色经济园区,为经济服务的功能仍应继续强化;两个强镇合并,被撤乡镇驻地可作为经济副中心。
四省将推试点
《财经时报》:近年来不少地方进行了撤并乡镇工作,按照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的要求,在新一轮的农村改革中,这个问题将会怎样推进?
戴均良:撤并乡镇工作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就有地方在操作,并从安徽、贵州、四川等省起步。199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乡镇撤并工作逐渐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铺开;2001年,民政部会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建设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经时报》:长期以来,乡镇一直是中国农村基层重要的管理层次之一,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具有稳定意义。为什么要撤并乡镇呢?
戴均良:中国乡镇行政区划的基本格局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建国以来,尽管经历了几次调整,但从总体上看,乡镇规模仍然偏小,布局不尽合理,乡镇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在一些地方非常突出,不仅提高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还给农民增加了沉重的负担。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交通、通讯条件改善,乡镇经济体制和乡镇政府职能有了很大转变,乡镇规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近年来大部分省区市从本地实际出发,相继开展了以扩大乡镇区域规模为特征的撤并乡镇工作。
条件成熟11省提速
《财经时报》:既然大部分省份已经撤并了一些乡镇,为什么还要进一步撤并?今年的具体安排是怎样的?
戴均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还有部分省区一直没有调整乡镇建制,而经济、交通、通讯条件不断改善,这些地方撤并乡镇的条件也已逐步成熟。
另外,还有部分省的乡镇撤并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完成的,有条件、有必要的还可以继续调整。关于这项工作,今年我们的要求是:已经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并已基本调整到位的地方,要不断完善乡镇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尚未全面开展乡镇撤并工作和调整尚未到位的地方,要加强科学规划和论证,着眼于农村经济和小城镇建设的长远发展,充分考虑行政管理的需要、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行政区划历史沿革和群众习惯、意愿等因素,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撤并工作。
今年全国将有11个省份较大幅度开展撤并乡镇工作,其中有7个省份以前没有开展过这项工作,有4个省份曾经搞过乡镇撤并,今年进一步加大力度。另外有一些省份将进行小幅度调整。
需处理好五大问题
《财经时报》:撤并乡镇会涉及干部安排,人员分流,资产、债权和债务的处置等问题。从这几年的实践看,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戴均良:这项工作确实很复杂、很敏感,不仅仅涉及干部问题,更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首先,要确保稳定,这是一个前提条件,需要严明的组织纪律保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加强审计和监督。坚持局部服从全局、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做到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其次,新的乡镇机构设置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编制。各地应适应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转变的需要,从理顺职能、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目标出发,与县乡机构改革、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结合起来,搞好乡镇各类机构的调整、压缩。
第三,以调整撤并乡镇为契机,贯彻平等公开择优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制度,在乡镇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调整中采取竞争上岗、民主评议、实行聘任制等做法,优化乡镇干部队伍。对需要分流的乡镇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可采取提前退休或退二线、转岗交流、培训、创办经营性实体、离职从事个体经营等途径,妥善安置。
第四,重视新镇域的建设发展规划和被撤乡镇驻地集镇的合理定位。调整撤并乡镇后,新镇域的小城镇基础建设应以新驻地为重点,对被撤驻地的建设应予以控制,防止出现新的重复建设。
第五,对于合并乡镇的集体财产统一审计、统一并账、统一管理。对有关乡镇的财务审计和封账,必须在调整撤并实施前进行;对债权债务关系,应明确其转移到新建的乡镇政府,并向群众和有关方面做出承诺;明确土地承包合同不变等政策。对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处理集体资产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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