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天津的专业技术人才有一个好的学习空间,市人事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强调了每位符合规定的人员每年必须接受18天的继续教育。
据人事局负责人士介绍,本《规定》所指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经单位批准后实施。自学任务完成后,经单位考核合格的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企业、事业单位还可以在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时,根据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出自学计划内容要求,下达自学任务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完成自学任务后,按规定进行考核、登记。《规定》指出,每人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18天。到外地接受继续教育的,应扣除旅途时间。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企业、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履行《条例》内协议发生争议的,企业单位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市属事业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向市人事局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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