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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原告曾某认为,其18岁的女儿在治疗肺结核过程中,医院给其女儿使用了实验药物,并有不负责行为,造成女儿死亡,因此其将医院和药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4万余元。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两被告不承认自己存在过失。
原告:医院药厂都有过错
原告曾某诉称,2002年6月14日,女儿晶晶因患肺结核住进了本市某医院。由于患者身体具有耐药性,医院建议使用四川某药业公司生产的新型实验药“利福布汀”(未正式上市销售),并结合空洞介入疗法进行治疗。当时,他为给孩子治病心切,相信了医院的承诺,并在知情书上签了字。在介入治疗之前,女儿身体状况尚可,可以自由活动、散步,不需要家属陪护。同年7月19日,医院开始对其女儿进行介入治疗。7月21日晚,其女儿突然高烧。由于长时间高烧,其女儿的体质已严重下降,成为典型的结核体型,无法行动。出院后,其女儿在家继续实施以“利福布汀”为主的方案所规定的各项治疗。2003年2月24日,其女儿由于病情突然恶化再次住进医院。经B超检查,发现其女儿肺部已实质性受损,肝肾肿大,呼吸衰竭。其女儿于8天后死亡。
原告认为,造成自己女儿死亡的原因是使用了实验药“利福布汀”和医院的不负责任。因此,他要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14万余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某医院的代理人称,某医院在对曾某女儿的医疗过程中无违法、违规事实,因此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原告女儿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某医院对曾某女儿的死亡无责任。医院病历对曾某女儿的住院情况进行了完整记录。特别在其女儿的出院记录中明确记载,是因“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的。而且,其女儿第二次入院时的住院病案首页中,也明确记载她入院时为“危”。对其当时病情的诊断也是肺感染、呼吸功能衰竭。综上,曾某女儿的死亡原因是“呼吸功能衰竭”,某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某药业公司代理人邓懿在介绍案情
被告四川某药业公司的代理人、本市明义律师事务所的邓懿称,某药业公司生产的药品与原告之女死亡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药业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更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代理人还说,某药业公司是一家具有合法药品生产资质的企业,实验生产的“利福布汀”药品系经国家严格审批手续批准后,立项研究并生产的,因此该药品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法药品。
该代理人还说,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女儿的死因与某药业公司生产的药品“利福布汀”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某药业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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