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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市河西区某小学辍学学生小涛(化名)受贩毒人员雇用贩卖毒品海洛因0.68克,因其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四周岁,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小涛被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本市迄今为止,首例小学生贩毒案。
派出所内结识“二梆子”
回忆起案发的前前后后,小涛说:“我是在派出所认识“二梆子”(后来得知其为贩毒人员)的。当时,二梆子觉得我比较机灵,就让我给他帮忙,具体干什么,他没有说,我没有答应。”
“2003年8月初,我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又碰到了二梆子,他又一次让我跟他一起干,具体干什么他也没说,只是让我将一个小纸包送到指定地点,交给指定的人,每送一次货就给我提成5块钱。我考虑了一下,就答应了。纸包中包的是什么,我并不知道。送了几次货后,我一分钱提成都没有拿到。每次送完货后,二梆子都说钱先由他给我存起来,最后一起结账。这样,为了能早点拿到更多的提成,我一次次帮着二梆子送货。”
“知道真相时我吓坏了”
“在一个偶然的机会,我给客户送货时,看到客户正躺在床上,用锡纸托着什么东西凑在鼻子旁边拼命吸着。锡纸上托着的白色粉末就是我每天送的货。我脑子里马上联想到电视里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场景。我一下子明白了自己每天都在干的事情是贩毒,当时我吓坏了。我回去后向二梆子提出我不干了。二梆子和他身边的一些人马上变了脸色,威胁我,如果我退出,不但提成拿不到,还要我没有好果子吃,我被迫继续为他们送货,但是心一直在嗓子眼悬着,惟恐被警察抓了。从此之后,二梆子他们每次从南方上来货,分装成小包时也不再背着我。”
送“货”时当场被抓
“2003年8月22日,从上午10点开始,我便开始给客户送货。二梆子用电话帮我联系好后,我先去小海地某居民楼给一位姓阚的人(已被强制戒毒)送去一包白粉(后经鉴定为海洛因,重量为0.12克)。回到二梆子的住处,二梆子又交给我三包白粉,让我分别送给刘某某、张某某、郑某(均已经被强制戒毒)。当我把最后一包货交给郑某时,警方当场把我抓住了。”
“我恨死他了”
进行提讯时,小涛很配合。他告诉检察官,他最初真的不知道二梆子是在贩毒,后来知道了,想不干二梆子又威胁他,所以才有了今天的被抓。
检察官:你帮二梆子贩毒拿到了多少提成?
小涛: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每次他都说,将来一起结账。
检察官:你相信他吗?
小涛:当时,我还是相信他的。现在,我明白了,我是被他利用了。因为我年纪小,不容易引起警察注意,即便被警察抓了,也不会有太多麻烦。
检察官:你现在后悔吗?
小涛(点点头):后悔。我恨死二梆子了。他真的太狡猾了。
考虑到小涛尚未成年,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小涛和其辩护人没有表示异议。
检察机关在对小涛被他人唆使贩毒一案发表的意见中,认为小涛贩毒主观恶意并不明显,属于受人利用。因此,检察机关发表量刑建议时认为,被告人小涛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鉴于被告人小涛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且系被他人指使的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请法庭合议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小涛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尚未年满十六周岁,且系被他人指使的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法定代理人又能积极缴纳罚金的实际,故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小涛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案
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一位专门办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在分析本案时认为,小涛之所以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给我们留下的教训是深刻的,在这个问题上,小涛所在的学校、小涛的家长以及小涛本人都负有一定责任。
14岁的他原本应该天真活泼地奔跑在校园的操场上,专心致志地在课堂上听老师教课,接受正规的教育,可是被告人小涛将不得不在看守所中度过几个月的时光。
小涛所在的学校、家长对长期辍学的小涛不闻不问,尤其是作为小涛的法定监护人,对自己的孩子在社会上“闯荡”没有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最终使其被坏人利用,走上犯罪道路,值得每位家长深思与警醒。
作为小涛本人,也缺少基本的是非辨别能力。这对于一个已经年满十四周岁的孩子来说,这也是不应该的,尤其是他得知自己在贩卖毒品时仍然继续从事犯罪活动,显然是缺乏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的具体体现。这位检察官提醒广大青少年一定要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免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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