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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假烟还销售怎么罚?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及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参与或提供帮助制售假烟的“共犯”如何处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窝藏、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如何定罪?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
窝藏、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法的,如何定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如何定罪?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依照刑法第278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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