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制定《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从即日起,本市的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用工过程、解除劳动合同等程序中都将遵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程序执行。
招工后30日内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
新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按照《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招工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由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在被招用劳动者的《就、失业证》上记录劳动者的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市劳动者应在招工后1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由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在被招用劳动者的《就、失业证》上进行记载。
招工不备案有处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200元罚款。
录用10日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与录用人员在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并将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情况统计表报送本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在10日内将此情况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订立变更劳动合同要做鉴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一)安排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工作的;(二)劳动者处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三)变更年满48岁以上女职工的工作岗位的;(四)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1年以内的;(五)招用未成年工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合同鉴证。
制定规章制度也要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职工奖惩等内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按规定向所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备案。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大规模裁人要报市政府批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以下统计资料:(一)《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统计表》;(二)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名单及依据;(三)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四)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拟支付的情况;(五)拖欠劳动者工资、生活费及福利费等债务情况。
各区县管辖的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数在30人以上的,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统计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计分析后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统计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分析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以下问题劳动合同不能轻易解除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填报的统计资料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建议用人单位暂缓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生活费及福利费的;(二)不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的。
解除劳动合同要办档案、社保关系转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就业管理机构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档案转移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手续。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汇总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各类统计报表于每季度末2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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