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多起因购买二手房而引发的案件,被告多为房屋买卖中介机构。
方某所经历的一起中介纠纷让他伤神耗时。2003年2月,方某急于购买一套房屋居住,于是找到了能够介绍房源的张某。不久,张某便为方某提供了一套位于本市红桥区的房屋,并约好带方某一同去看房。看房当日,通过张某介绍,方某又认识了佟某,并说好此后由佟某负责与方某联系协商具体买卖房屋和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等事宜。说好后,方某给了张某1000元,张某以代收人的名义给方某出具了收条,在收条中注明这1000元为购房的定金,同时又是预付款。收取1000元后,张某将其中的一部分交给了佟某。
两天之后,做事谨慎的方某再次去看房。这次,方某看出了欲购房屋的一些质量问题,心中便有些犯嘀咕。回家仔细琢磨后,方某转天给张某打了个电话,称自己不想要那套房子了,要求张某返还1000元。张某称自己只是代收人且已经将1000元转交给了佟某,所以不能返还。房子还没影儿呢,却先赔进1000元,方某越想越气,于是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和第三人佟某连带返还1000元。
法庭上,张某和佟某之间却就1000元钱起了争议,张某称已将1000元全部给了佟某,而佟某只承认收到300元。张某就自己的主张并没有提供出有力证据。最终,根据案件第三人佟某承认的数额,法院将佟某接收的实际数额确定为300元。
法院认为,方某交付给张某的1000元不符合定金的特征,而且,当初张某和佟某向方某提供房屋信息服务,并共同看房、协商价格,目的是促成方某与房主之间签订购房合同,二人并非买卖房屋合同的当事人,所以,收取并在原告表示放弃签订购房合同后扣留原告的所交款项,均无法律依据。由此,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1000元,第三人佟某在300元的范围内负连带返还责任。
分析众多二手房“中介纠纷”,审判人员发现在本市二手房买卖中介活动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1、中介机构的资质存在缺陷,甚至有的中介机构未经合法注册登记就“开张营业”;2、中介机构的服务缺少行业服务标准,服务水平优劣悬殊,有的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审判人员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以防备和减少消费者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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