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例》听证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目前正在汇总和分析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对《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该《条例》有望在今年6月份之前出台。
《条例》草案一经公布,便成为津城3月的焦点,直到昨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在接到市民通过信件和电子邮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本市市民对这一立法的关注参与程度之高,创下天津地方立法史上的新纪录。
在“消保”《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听证过程中,社会各界就在法律层面上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各抒己见,经有关部门汇总,凸显五大焦点。
焦点之一
关于诚信经营
在一些领域,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行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本市市民对于《条例》草案中关于诚信经营和禁止欺诈的条款非常关注。
在地方性法规中,通常是以列举式来罗列欺诈行为的。有消费者认为,为了避免列举式有可能出现的遗漏,《条例》应明确认定欺诈的定义。只要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侵害消费者权益,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欺诈。通过具体现象和定义的结合,使欺诈行为在《条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
同时,一些消费者还认为,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不仅要令其对消费者双倍返还,《条例》中还应授权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焦点之二
关于商品房交易
在市人大法工委接到的意见和建议中,涉及到商品房的占60%,市民们普遍对商品房作为消费品被纳入《条例》调整范围感到由衷欣慰。
不少市民表示,《条例》草案第18条第2款涉及商品房交易,但对于商品房赔偿应否适用《条例》的其他条款未有明确规定,希望对此予以明确。一些市民认为,《条例》关于商品房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对与商品房交易有关的面积、建筑设计、广告、赔偿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操作性更强,更有利于消费者维权。
焦点之三
关于投诉落实与监督
消费者反映了问题,相关部门不予解决该怎么办?对于自己的维权行为能否得到支持,市民们非常关注。
有市民建议,在《条例》的法律责任中应增加一条———设立监督追究制度。建立法律责任与工作责任落实制度,对相关部门办理消费者投诉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受理后不落实的要予以追究处理。同时,应增加执法人员职责的规定,以及不作为行为的处罚规定。
焦点之四
关于“知假买假”
关于“知假买假”问题历来争议颇多,《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又使这一话题成为热点。
相当一部分市民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只要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规,不采取非正常手段,就应当受法律的保护。有些聪明的、维权意识较强的消费者,在怀疑商家出售的商品有假、甚至明知商家售假的情况下而购买商品,应属于《条例》所保护消费者的范畴;至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是多是少,是否重复购买,是“疑假买假”还是“知假买假”,都不应当成为将消费者排除于受“消法”保护之外的理由。应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不得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借口,拒绝为消费者维权。公民个体维权是行政、司法系统维权的有益补充。
焦点之五
关于《条例》保护对象
对于《条例》草案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这一概念,一些市民认为应做出具体界定或说明。消费者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包括法人、生产者、经营者。“为生活需要”是否包括“为工作”、“为生产”,如机关团体为了工作购置电脑,企业为了生产购置汽车,这些行为是否受《条例》保护。
有市民认为,对于消费者的认定不应是狭义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消费行为均应受到《条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