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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摘录
北方网消息:第四条市民政部门对全市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城市规划、土地、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九条遗体应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禁止将遗体运往外地或在本市土葬。
第十三条禁止利用丧事活动勒索财物。
第十四条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禁止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第十六条提倡骨灰以深埋、撒放、植树葬等方式安置。禁止在可耕地(包括承包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宜林山地、风景名胜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铁路与公路两侧建造坟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纸人、纸马、冥币及其他用于丧葬活动的封建迷信用品。
禁炒买炒卖墓地活人不得买“寿穴”
建立骨灰公墓是国家禁止土葬、推行火化后采取的一项过渡措施,不是殡葬改革的最终方向。在控制公墓审批的情况下,本市目前批准兴建的公墓有12座,其中由殡葬管理部门兴办的有天津寝园、天津憩园等6座;内资合作的有永安公墓、永定塔陵等6座。购买骨灰墓地的注意事项如下:
1、必须凭骨灰存放证或火化后的骨灰。
2、购买墓地前要鉴定营销商是否具备市民政部门的批文、土地使用证、工商执照等“三证”和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收费表,有无正式发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3、严禁炒买炒卖、传销骨灰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为活人购买“寿穴”。
4、市民购买墓地要去实地查看,不要找中介代办,以免上当受骗。
5、特别提醒市民不要购买本市周边地区的非法墓地,以免遭到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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