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近年来一直是党建工作的重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更是有着标志性的意义——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反腐败斗争从依靠领导人的政治意愿转变为依靠制度规范。同时也可以看出反腐方向的重大转变——从以事后惩治为主,转向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
《条例》设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条例》通篇贯穿了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一主线,是保证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
《条例》处处闪耀着创新的光芒,不少内容可谓创举。如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这是将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这一做法制度化。专家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率先垂范的精神。
《条例》在监督重点、监督方法、监督职责上有很多重大的突破和创新。继去年中央巡视组针对“一把手”的巡视检查之后,《条例》中强调了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重点。联系到王怀忠、程维高等近期查处的高官腐败案件,不难看出,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解决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提出的。“一把手”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如何监督其合法运用权力为人民服务,一直都是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这个问题如果能得到较好解决,就可以带动党内监督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专家们认为,《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
《条例》在监督方法上进行了大胆创新。不仅对现有办法和经验如巡视、述职述廉做了系统化归纳,并且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而且借鉴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其处理”等党外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此外,《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了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在监督职责划分上,《条例》不仅规定各级党代会代表在闭会期间,也要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而且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谁选的谁监督,这是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权利总是需要和义务对等。《条例》充分注意到这一问题,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力制约和保护都有具体规定。正是因为有这样求真务实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才使得《条例》被普遍评价为:立足实际,操作性强。
就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随即颁发了,这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又一个重要举措。联系到有关部门正在调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可以看出,十六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正在向制度化、法治化迈进,而这两个《条例》的出台无疑是建设这样一个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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