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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昨日从天津市安监局获悉,《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制定出台,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项规定要求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起应急救援体系,否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共三十五条。它本着“不重复、可操作”的原则,以创设性条款为主。其主要内容:一是在本市高危行业鼓励支持企业参加商业保险,作为工伤社会保险的补充;二是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是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设立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四是实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五是规定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六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作了量化规定。
从5月1日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主管人员一旦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还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市和区、县政府都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统一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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