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网消息: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案件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以试用期为由,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名劳动者在举报投诉时反映,他在一家机械加工厂干了3个月,老板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当执法人员来到这家企业检查,问其为何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位负责人振振有词地说,他们招聘员工时与他们已经口头协商,试工期6个月,6个月以后试用合格才签订合同。
据介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职者上岗心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玩花样。他们往往以试用期为由,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从而达到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频繁更换劳动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晁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