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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方式轮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一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案件不得超过10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作草案说明时说,这样规定可以防止有的人民陪审员长期不参加陪审,有的则长期、固定地参与陪审,成为“编外法官”,从而保证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中充分体现群众参与的广泛性。
如何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具体案件,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对于实行陪审的具体案件,采取抽签或者其他方法,从全部人民陪审员当中随机抽选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以体现程序公正。另一种意见认为,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具体案件,经济成本较高,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下不具有可行性。而且,目前在确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也是由法院自行指定。
沈德咏说,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具体案件的确定,原则上不应当与法官审判案件的确定方式有较大差别。实践中,多数的做法是由法院指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具体案件。但有少数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等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导致这些人民陪审员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为解决这些问题,草案坚持灵活掌握、合理安排的原则,作了上述规定。草案还将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确定为法定义务,以避免人民陪审员随意拒绝参与陪审。
鉴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案件数量和类型变化很大,目前难以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因此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审判第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同时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第一审案件的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此外,为了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草案还规定,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第一审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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