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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的住所就在这片平房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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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毒品用的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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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收缴的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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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曾在这个立交桥下进行交易 |
案情梗概:河南省毒枭王志龙、王成利、王志康、张流明在金钱诱惑之下,经预谋先后携带近120克毒品来津,并安营扎寨于西青区某村。之后,几名毒枭通过他人介绍,撒网于市内及滨海地区,开始了罪恶的贩毒活动。当不满18周岁的本案主犯王成利伙同张流明再次携带毒品来津贩卖时,警方根据线索将四毒枭一网打尽。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志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因不满18周岁,主犯王成利被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张流明被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王志康则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
河南毒枭来津贩毒
开庭那天,王志龙等四被告人被法警早早地带到了一中院。9时前,该案合议庭成员身着法袍来到法庭。同时,检察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也都到庭参加诉讼。
9时整,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志龙、王成利、王志康、张流明到庭。随后,法警将四被告人押上法庭。“被告人王志龙,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审判长问。被告人王志龙回答道:我叫王志龙,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韩集乡。1996年,我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后,审判长分别对被告人王成利、王志康、张流明进行了询问。
向四被告人说明了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之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第一段指控是这样的:被告人王志龙、王志康兄弟系河南省来津打工人员。2002年7月底,被告人王志龙回原籍与同乡被告人王成利预谋来津贩毒,被告人王成利从他处购得海洛因30克。王成利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说:我和王志龙是一个村的。是王志龙在我家玩时,提出要和我一起贩卖毒品。我开始没答应,后来禁不住诱惑就答应了。我姑父王天贵是个毒贩。一天,我来到他家,给了他4000元拿了30克毒品,还欠他3200元。这些毒品是用塑料袋装着的黄色粉末。后来我到了天津,在西青区某村租了一套独门独院的房子,和王志龙住在一起。王志龙把毒品藏在鞋里和柜子里。
公诉机关接下来的指控是这样的:2002年8月,被告人王志龙、王成利在本市西青区某村向吸毒人员李某(绰号杨老二)贩卖毒品5克,得赃款1400余元。
对这项指控王成利是这样交代的,王志龙曾带我去过他的一个朋友家。后来该人带我们去汉沽,认识了吸毒人员杨老二和王志。这次是杨老二和东某找到我们想购买毒品。双方商定在西青区某村附近的一个立交桥接头。见面后,我们打车回到租房处,在那里谈的价格,最终以每克近300元的价卖给了杨老二他们5克毒品。是王志康用天平称的,杨老二他们给了我们1400元钱就走了。
频繁穿梭滨海地区
公诉机关接下来的指控是这样的,2002年8、9月间,被告人王志龙先后在本市汉沽某宾馆、汉沽某商厦门口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毒品4克多,得赃款1700余元。
针对该指控,被告人王志龙交代,此前杨老二来买毒品时,说他在汉沽卖水果,还让我有机会去他那里弄点水果,拿回来吃。我们都挺爱吃水果的,过了几天,我给杨老二家打电话,想探探他是不是真的想给我水果。当时大约是5点,他接电话时听出是我。我说明意思后。他说:你来吧,给我带点“样品”。所谓“样品”,就是我们卖毒品时给对方看的样子。
我身上当时有半克毒品,有人要货就当样子给人家看。那天,王成利出去了,弟弟小涛(王志康)也不在屋。于是我到街上去找小涛,让他和我一起去趟汉沽。当天,我们打车来到“汉沽饭店”,到了那里大约是傍晚6点半了。见到杨老二后,我让小涛先在一旁等着,随后把杨老二叫到一个“安全”的地方,把毒品给了他。当晚,杨老二请我们吃的饭。吃完后,我和小涛到一个浴池洗澡,转天早晨我们回的家。
离开汉沽时,杨老二说他手里有些海虾,想给我来点,并说过几天给我打电话。但是,过了好几天他也没来电话,我心里挺急的,于是给他打了个电话,说想跟他聊聊。我想,如果他真想给我海虾,不就在电话里告诉我去拿了吗?可杨老二根本没提海虾的事。他在电话里说,一个吸毒人的毒品可能用完了,让我再送过去点。我说,我手底下就有两三克。杨老二说两三克也行。于是我一个人就打车去了汉沽。
在汉沽商厦门口,我见着杨老二。不一会儿东某也到了。他们带着我去了商厦的宾馆。然后,杨老二就走了。当晚吃完饭后,东某问我带了多少“东西”,我就把“东西”给了他。我当时说是三克多,他打开看了看,说最多有两克多。东某问我:给你900元钱行吗?我说行啊!于是他就给了我900元钱。东某留我住了一宿,转天早晨我坐公共汽车回到西青区。
公园门前毒枭挨涮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8、9月间,被告人王成利、王志康在本市河西区纪庄子桥附近,向吸毒人员国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克,由被告人王志龙从国某处得款700元。
王志龙交代,也是一天晚上,一个朋友带着一个小伙子来到我们租房处,当时我和王成利、小涛都在。寒暄几句后,这个朋友说,他带来的这个人姓国,平时好吸两口。国某让我们给他留个电话,说自己想要货时给我们打电话。结果王成利给他留了一个电话。
过了几天,王成利告诉我,国某打电话来要两克毒品。他带着小涛一起将毒品给国某送了过去。
公诉人接下来讯问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2002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王志龙、王成利、王志康在汉沽区一公园门口向吸毒人员王志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王志拿到毒品后即搭乘一辆桑塔纳汽车离去,王志龙等未得赃款。”被告人王志龙,该项指控对吗?王志龙说:9月初的一天晚上6时左右,我和小涛正吃饭,王成利从外面进来,说杨老二要10克毒品,让我和小涛跟他去汉沽。出门后,他打了辆夏利出租车,三人一起乘车前往汉沽。走之前,毒品由王成利带在身上。到了事先定好的见面地点———一个小公园附近,我们看见杨老二和王志正等着呢。下车前,王成利将毒品交给我弟弟小涛,让他在车里等着。并对他说:如果我俩回不来,就马上乘车回去。之后,他带我向前走了50多米,来到杨老二和王志近前,几人寒暄几句。见没什么变故,我转身回去找小涛要来毒品,回来交给王志。但是,让我们想不到的是,我刚将毒品交给王志,不知从什么地方开过来一辆桑塔纳汽车,停在我们跟前。从车上下来一个男子,一把将王志拉上车,然后开车走了。我们当时目瞪口呆,急忙问杨老二怎么回事。杨老二没正面回答我们的问题,却非要带我们吃饭。我见事情不正常,于是让小涛先回市内。我和王成利则和杨老二一起吃的饭。吃饭时,杨老二给了我500块钱,说是给我的一点补偿。
再次返津毒枭就擒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9月初,被告人王成利回原籍与被告人张流明预谋来津贩毒,被告人王成利再次从他处购得毒品30克,被告人张流明从他处购得毒品海洛因48克,两被告人携带毒品海洛因来津。
王成利未将毒品卖完,就回到原籍,这是为什么呢?原来,王志龙对王成利说剩下的毒品都丢了,王成利想自己还欠姑父3200元钱,感觉无法向家人交代,心里非常不舒服。王志龙让他再去找其姑父要毒品。就这样王成利回了河南。下车后王成利不敢回家,找到了朋友张流明。当天下午,他找姑父要了30克毒品。回到张流明家后,王成利说了自己贩毒的事,当时张流明没有任何表示。
对接下来发生的事,张流明是这样交代的:王成利说天津毒品价高,问我去不去。我开始说不去,但是因为我自己也吸毒,缺钱花,于是后来就同意和王成利去天津了。之后,我在安徽买了48克毒品,说好240元钱一克,卖完后再付款。毒品是用黑塑料袋装的。动身前,我将我们俩人的毒品放在我衣服里,9月13日早晨我们到达天津。来到王志龙住处,当时王志龙、王志康都在,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吸毒人员国某)。
公诉机关最后指控,被告人王志龙、王成利、王志康、张流明在本市西青区某村租房处再次向国某贩卖毒品20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警方当场缴获海洛因80.59克。案发后,李某从王志龙处购买的两克毒品海洛因亦被公安机关收缴。
王志龙说:9月12日下午,国某到住处找我,问我王成利什么时候回来。于是,我给王成利打了一个电话,他在电话中说13日早晨回来。国某听后要请我去洗澡,我便跟他去了。当晚,我们就住在了浴池。国某找我时,我让小涛留在家里,没让他跟着。转天早晨,我们回到住处。大约9点左右,王成利带着一个叫小蛋(张流明)的人回来了。稍作歇息,王成利就迫不及待地和国某谈起价来。谈完价,王成利拿出一个绿塑料袋,里面是白色粉末。之后,他用天平给国某称了称,我也不知道有多重。
王成利说,当时国某说要20克毒品。我于是称了20克海洛因交给王志龙。王志龙将毒品交给了国某。之后,王志龙让我给国某打辆车,我就去了。当时,张流明不在场,去吸毒了。
称完毒品后,国某给了王志龙20块钱,让他去买两盒烟。王志龙也没想到自己刚出门就被公安局抓住了,王成利、王志康、张流明也被当场抓获归案。
(涉案人物皆为化名)
重案法理
谈起本案判决依据,本案主审法官说:被告人王志龙、王志康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告人王成利、张流明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依据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志龙、王志康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流明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分别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王志龙、王成利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分别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王志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利、张流明在共同运输毒品的过程中,互相配合,地位作用相当,应分别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王志龙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龙、王志康否认部分犯罪事实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志龙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志龙参与贩毒对社会危害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成利的辩护人所提,王成利犯罪时未满18周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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