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今后市民随旅行社出游,将增添一把“保护伞”。昨天,记者从市旅游局和市工商局获悉,为了使旅游市场更加规范,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和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关系,本市将推行《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据了解,天津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是以国家旅游局《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试行)为蓝本,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由本市旅游和工商部门联合制定的。据市旅游办行业管理处庞云凯介绍,本市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不仅在内容上更加宽泛,而且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上也更加细致明确。如退团赔偿以及旅游中出现交通事故依据哪些法规处理等。
市工商局合同处潘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此前本市各旅行社也有相应的格式文本,但更注重保护旅行社自身的权益,因为个别旅行社制定的条款并不规范,以至于旅行社与消费者发生的纠纷不断增多。潘处长同时表示,目前有关部门正以“通知”的形式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文本下发给各旅行社,该合同文本将在“五一”期间推向市场。
据了解,本市推行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共计二十五条条款,分别明确了旅行社的哪些行为是违规的,哪些权利是消费者必须拥有的。
出行前费用先列清单
在旅游费用方面,有的旅游合同往往只标明一个总数,具体费用并没有注清。据了解,有的旅行社利用这一漏洞,在费用上做手脚,使消费者无从查对。而“合同”用细致的条款解决了这一问题,交通费、住宿费、景点门票所需的费用及服务标准都明确体现出来,如果在旅游过程中没有按此执行,消费者进行索赔也将有据可查。
退团赔偿不搞一刀切
消费者因故退团,有的旅行社在退还团费过程中搞一刀切,或只退消费者极少的费用。由于在个别合同中没有明确哪种情况下应该退款,按何种标准退还,所以由此引发的纠纷很多。“合同”中明确规定:“在旅游开始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在旅游开始3日前至1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等。
购物、保险不能强求
被旅行社“拉”着出入一个个购物场所,令许多消费者感到无奈。“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将有效控制本地旅行社的这种做法。“合同”要求,旅行社应该按照出行前双方认可的《旅游行程表》安排购物,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如果在安排行程外消费者购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全部损失。
行程延误明确怎么赔
在以往的投诉中,因旅行社原因延误行程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情况为数不少。由于多数旅行社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赔偿责任,因此消费者也只能吃哑巴亏。“合同”17条规定:因乙方(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征得甲方(消费者)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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