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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当街抢劫刺死事主,市民将其乱棍打死。歹徒被群众击毙倒在紫丹大街,手里还握着欲伤害群众的匕首 |
新闻案例
4月16日中午12时50分,在广州海珠区江南西路紫丹大街某银行,一名男事主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其停在银行门口的小汽车被歹徒罗某打烂右后窗玻璃偷走车上一个旅行袋。事主发现后,急忙追赶上去抓住歹徒并大声呼叫,歹徒罗某即掏出弹簧刀将事主刺伤,120急救人员到场后证实,事主已经死亡。
听到事主的大声求救后,五六十名当地居民和过往路人,纷纷从路旁的商铺、住宅内和江南西肉菜市场一拥而出。两名歹徒惊惶失措急忙掉转车头沿着紫丹大街疯狂逃窜,孰知迎面被十多个群众团团围住。
两名歹徒又急忙掉转车头向江南西路方向逃窜。从江南西肉菜市场跑出来一名手持木棍的菜贩,歹徒立刻拔出利刃朝该菜贩挥舞,菜贩立刻用木棍还击,一棍子砸在一名歹徒的脑壳上,歹徒“啊”的一声瘫倒在地上,当即死亡。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昨天就江南西劫案发布最新消息称,被杀事主被歹徒抢走的内有巨款的旅行袋已被警方当场缴回,此案目前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针对各界关心的群众打死歹徒的行为,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防卫过当,警方目前仍未作出定性。
重点点击
见义勇为过当也违法
有人以两点理由对这种精神给予肯定。第一,面对歹徒应该临危不惧,见义勇为。第二,作为公民有义务协助警方破案。对此,笔者想说的是,面对歹徒当然要临危不惧,奋力反抗,当别人遭遇歹徒的时候当然要见义勇为,伸出援手。这是无可否认的。但请注意,文中的情况是,歹徒已经逃跑,而群众前去围追堵截。这时候已经不是被害人保命的过程,也不是其他人救命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应该由警方去做。而作为公民当然也有义务协助警方破案,但这种协助不是代替,最该做的是及时向警方报案,因为只有警方才有更充分的准备、更足够的能力、更妥善的措施。
普通群众在对歹徒痛恨的情况下,很容易做出过激的行为,甚至危及歹徒生命。歹徒固然可恨,但不一定有死罪。即使有死罪,也应该由法律来惩罚,百姓不能代劳。要知道,现在不是古代社会,群众也不是古代的大侠,不能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即使是一个坏人也有自己的权利,法律也要保护。面对坏人,只有法律才是理智的,作为百姓尤其是受害的百姓很容易感情用事。媒体就曾多次报道过,有群众在痛恨小偷的情况下打死小偷的情况。小偷固然可恨,但罪不至死。今天的歹徒罪虽至死,也要由法律来执行。
很多人对于新闻的争议在于,这是“见义勇为”,还是“防卫过当”。但笔者却想用一个糅合而成的词“见义勇为过当”。不要以为见义勇为就没有度。很多时候,我们所做的事情,合情合理,但并不合法。
当然,这种做法的出现虽然不该提倡,但我们要赞扬,因为这也是在维护正义。要想不让此类事件发生,就要遏制歹徒的猖狂。而这主要靠警方的努力,要在办案上加大力度,提高速度,也免得让百姓急于求成。
笔者想起了在香港警匪片中常见的场面,因为警方不能有力地打击罪犯,不能尽快将歹徒绳之以法,便有受害者自己只身去复仇,把罪犯杀了。而这时候,警车才缓缓开到。
希望这种事情不要在现实中发生。
旁征博引
给警察报案就OK
有个故事:有个国人在国外读书,课余打工。某日遇一抢匪,抢其身上钱,正当抢匪欲扬长而去时,国人气不过奋起直追几条街,与之搏斗并制服抢匪。围观的外国人用诧异的眼光看着他。事后警察责怪他说:以后遇这种事千万别上去,给我们报案就OK了。
警察为什么要说“以后遇这种事千万别上去,给我们报案就OK”,这恰恰说明了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公职人员所具备的强烈责任感。该警察把打击犯罪的工作当做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情来看。所以,他的话清楚地告诉了一个社会公民:维护社会治安,有我们在保障,请公民放心,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下,警察的工作职责所在,是法制文明的社会履行为社会公民服务的承诺。这不是警察该不该做的问题,他必须用自己的力量(工作)来兑现这种承诺,给公民兑现提供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的承诺。而这种事情正是该他们做的,而用不着你来用生命危险和罪犯对抗。我以为,这就是尊重人性,尊重生命,尊重信用的一种正常情况罢了。
而作为一个普通人,生活在社会中,他对社会的义务就是努力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为社会的整体发展作出“贡献”。而不能要求每个公民都“见义勇为”来维护社会治安。
要求公民超越自身的安全来作出超越自身条件的“见义勇为”,这完全是给公众提出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过高要求,如果把它上升为一种“美德”,这一方面忽视了提供这个安全保障机制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这种“美德”,其实就成为了一种让社会认同的“道德观念”了。这是一种普通人无法企及的“道德高标”,完全是一种过分的要求。普通人由于不具备专业条件,在和有计划地犯罪做“斗争”中,往往处于劣势,这就会严重威胁到自身安全,普通人的“见义勇为”往往为自身安全考虑而显得怯懦。这就给犯罪者提供了一种挑战怯懦的信心。而由于这种对普通人华而不实的要求,见义勇为者则成了所谓“不顾个人安危”的另类了。如果有挑战犯罪者的出现,势必让犯罪者认为是一种不均衡的对峙,是“施展”犯罪手段的好机会,这就给犯罪的进一步升级和扩大提供了一种更不安全的条件了。这更加无利于公民在遭受危险下的自保和对生命的珍惜。
正方观点
市民行为是值得提倡的
市民在遭遇歹徒抢劫杀人准备逃窜时将其中一歹徒用棍子当场打死,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歹徒本身所实施的不超过限度的损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歹徒逃窜时,他的抢劫杀人行为还在进行过程中,这时将歹徒打死,从法律上看,不用承担责任,从社会正义和道德方面看,他的行为是值得提倡的。
这是人性的光辉闪烁
对已杀一人、手持凶器的抢劫杀人犯,惟一的选择就是将其棍毙。在紧急情况下,只有人性的本能在闪烁光辉;如果还畏首畏尾瞻前顾后,不仅可能使坏人逃脱,而且有违人性,甚至助长邪恶势力,反而浇灭人们见义勇为的热情和勇气。我觉得,在紧急情况下“见义勇为”,打死歹徒,完全应该,而且对歹徒也是强大的威慑和震撼。
这样的见义勇为者太少了
法律到底是干什么用的?是为谁服务的?这件事难道还要辩论吗?为什么歹徒敢在光天化日之下为非作歹,说明我们社会像这样的见义勇为者太少了,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如果不能得到弘扬,将是社会的一大悲哀!试问?是不是看到歹徒行凶后要请示有关部门,比如公安局可不可以与歹徒对抗?是不是在与持刀歹徒对峙的情况下,像要考虑这一棍下去该打歹徒哪个部位才能不伤害他?哦,打屁屁,是不是只能打屁屁,因为打哪都有可能让歹徒重伤或死亡!
如果不对该群众进行表扬的话,那么以后大家看到有行凶的时候只有远远躲开,毫不理会。因为法律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对歹徒造成伤害,我们就会被定罪。
应该授予“好市民奖”
如果市民不这样的话可能会多死几个群众。应该重奖这几位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当时,匪徒杀人后正在逃跑,被击毙后还紧握着刀子,到死都没有放弃抵抗,追捕的群众随时会被杀死,只能给予匪徒重创,令其彻底失去攻击力,至于说劫匪并没有危害那些乱棍打死他的市民,那他拿刀子干吗?难道是削水果?制止违法行为是公民的职责,如果公民都对违法行为麻木不仁,这才是悲哀。
反方观点
制止劫匪应通过合法手段
他们完全有能力通过合法手段制止劫匪,乱棍打死是违法的,是群体故意杀人行为,被害人防卫过当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劫匪并没有危害那些乱棍打死他的市民,市民行为与正当防卫无关,应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见义勇为”应该理解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止犯罪行为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能用来报复
正当防卫保护的是合法利益,而不是用来报复的。比如别人正在抢劫,你将其击毙,是为了保护你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但是据目击者指证本案中该犯罪嫌疑人,当时已将被害人刺倒并准备逃走,此时将其击毙已经不能保护任何合法利益,而是仅仅出于某种报复心理。一句话,就算他把你亲人杀了,你事后去报仇杀了他,一样判故意杀人罪。
掌握好“度”还要靠法
见义勇为是属于道德范围,正当防卫属于法律范围,而道德和法律是经常发生冲突与矛盾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合情合理不合法。仅讲法律不讲情理是冷血动物,仅讲情面不讲法律又是产生罪恶的根源。如何掌握好“度”,还要靠法律,在这样的案件中不能盲目地说有罪或无罪,要具体到案件的细节。如果,当时确实出现了不打死就会出现更严重的结果,群众的行为可视为正当防卫!但是,群众只是为了泄愤,不杀不足以泄民愤,那要法律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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