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获悉,坐落在本市北辰区的一家电子有限公司,因存在部分职工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超时加班问题受到处理。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监督下,截至4月26日,该企业已补发部分职工工资并支付了赔偿金、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并接受了9775元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是一家生产电子零部件产品的加工企业,现有职工161人。经查,2003年6月、7月期间,该企业有80名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企业支付的工资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有80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部分职工严重超时加班。针对上述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整改决定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发80名员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支付50%的赔偿金,共计15168.8元;补缴80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5678.40元。另外,针对部分员工6、7两个月严重超时加班问题对该企业作出了9775元罚款决定,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强调,“五一”长假即将到来,一些用人单位由于生产任务重,需要在5月1日至3日法定节日内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5月4日至5月7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凡是用人单位节日期间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随时向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记者/刘雁军通讯员/晁振源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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