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生产企业,将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冶金、化工、建筑、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和危险因素较大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让职工安全更有保障 鼓励高危行业参加工伤商业保险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但对工伤保险最高赔付数额,为当年本地区60个月的平均工资,显然偏低,同时考虑到高危行业多集中使用农民工,而工伤保险的实施对其不能很快和完全覆盖,因此需用工伤补充险来保护。结合本市实际,《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提出,高危险、高危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参加工伤商业投保。工伤补充险将参照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幅度费率,有效地调动企业做好自身安全生产的自觉性,降低风险,并建立减少伤亡事故的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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