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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而不及时维修;对已发现的较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员工宿舍取暖设施未采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等。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群众发现可打举报电话:2303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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