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五一”黄金周期间,本市社保又传来好消息。昨天,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备受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关注的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手续,将于5月8日在社保各区县分中心开始办理。
据介绍,经市、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本年度未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本年度虽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因生产经营原因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等都属于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范围。“大病统筹”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参加“大病统筹”的退休人员,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注资。参加“大病统筹”的退休人员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当所在单位申报后,由社保中心从养老金中扣缴。困难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3)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简称“门诊特殊病”)等按有关规定门诊的医疗费用。
有关人士强调指出,参加“大病统筹”的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足额补缴2004年1-4月份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2004年1-4月个人垫付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费用,按规定标准审核支付。参保人员将就医的全部票据和处方底联、相关检查结果等资料交本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单独登记造册、汇总,报所属社保分中心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社保中心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通知本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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