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大病统筹”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是否缴费?
(1)参加“大病统筹”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2)参加“大病统筹”的退休人员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当所在单位申报后,由社保中心从养老金中扣缴。
2、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缴费年限上有哪些规定?
(1)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持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确定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2)参加“大病统筹”的退休人员,2001年11月1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按照退休时的缴费基数和《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率(缴费基数的6.3%)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才能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是否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注资。
4、是否为参保人员发放《医疗保险证》和《医保专用卡》?
困难企业或主管部门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社保分中心为首次参加“大病统筹”的退休人员发放《医疗保险证》和《医保专用卡》。《医疗保险证》和《医保专用卡》作为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验证参保人员身份的依据,参保人员就医时要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5、参保人员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3)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简称“门诊特殊病”)等按有关规定门诊的医疗费用。
6、不能按时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时,其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或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不能按时足额缴费或筹集的,其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保障应由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实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解决。
7、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第二次及以上的为3%。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2004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4000元)。
8、参保人员住院结算期限如何规定?
住院治疗的结算期一次最长为90天。不足90天的按实际天数结算;超过90天,应办理一次出院手续,从第91天起,即视为第二次住院,参保人员需重新办理住院手续,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负担一次起
付线以下的费用。9、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如何规定?(1)在二、三级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2)在一级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3)患肺结核(活动期)、急性肝炎、慢性重症肝炎、急性流行性出血热、伤寒、斑疹伤寒、流行性脑脊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在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综合医院专科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比例为95%;(4)医疗用血费用,“全血”统筹基金支付60%,“成份血”统筹基金支付70%。凡已无偿献血的病人,对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持有效证件到发证(无偿献血证)部门按献血条例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10、“大病统筹”专项资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2)就诊和购药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3)因交通、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4)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者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6)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等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专门规定处理。
11、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1)持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医保专用卡》到定点医院开具《住院证》。(2)在住院当日或住院日前2日内,持上述证件到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以下简称《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参保人员应在当日将其交所住医院。(3)参保人员到与社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须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医保专用卡》到医院专设窗口直接办理住院登记手续。(4)对暂无医保证、医保卡的退休人员,提供单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后,可在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有关就医手续。
12、如何办理在本市及外地住院的结算手续?
办理在本市住院的结算手续时,应与医院结清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院按规定与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或有关社保分中心结算。在外地住院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每季(4、7、10和次年1月)由所在单位到社保分中心集中办理报销手续。
13、患有“门诊特殊病”怎样办理登记手续?
应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异地安置人员,应由经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备案的一所当地二级以上医院)或具有专科特色的一级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并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将《诊断证明》、近期就诊记录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和《医疗保险证》复印件交本人所在单位汇总,由所在单位于参保的当月到所属的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
14、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手续后如何就医?
居住本市的参保人员可到本市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安置人员,应到本人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15、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退休人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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